晋永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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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晋永权律师】工地负责人手写欠款单据,即便签过劳动合同仍被判个人付款

发布者:晋永权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4日 351人看过 举报

2026-06-0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务工人员在安置房项目从事水电安装工作,与当地劳务公司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按每日固定标准、以实名制考勤核算发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同样和该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后期该管理人员单独向务工人员出具手写结算单据,写明工程量、总欠款金额、两期付款节点并签字按手印。劳务公司举证证明已按照考勤天数足额发放合同约定计时工资,案涉欠条金额是按施工工程量结算的包工费用。原告讨要无果提起诉讼,法院依申请追加劳务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被告辩称出具欠条属于职务行为,欠款应当由劳务公司承担,但无法出示公司授权结算文件。法院结合微信沟通记录、班组对接聊天内容,认定结算为被告个人承诺,判令负责人独自支付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


律师点评

建设工地中管理人员身份不能直接等同于结算付款主体,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承诺是本案裁判关键。劳务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实名制考勤结清计时工资后,欠条所载包工款项不在劳动合同结算范畴内。现场负责人在无公司书面授权、无企业盖章的前提下,单方出具付款欠条,从法律上视作个人自愿加入债务或独自承揽劳务结算。法院结合班组沟通记录、款项结算方式,否定职务行为抗辩符合司法裁判规则。本案提醒工地管理人员随意签字出具欠条风险极高,签字前务必核实授权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极易背负巨额个人债务。


法律建议(

务工人员区分计时工资与包工工程款,结算时优先要求用工单位加盖公章。项目管理人员出具结算文书前,取得公司书面授权文件,避免私自签字担保付款。收款保留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结算原件,逾期未付及时起诉主张逾期利息。


晋永权律师,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公安系统派出所、交警大队常驻公益值班律师,拥有十余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兼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4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1330120********45 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