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永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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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晋永权律师雇主以施工质量亏损拒付酬劳,质量损失另案起诉不抵扣本案欠款

发布者:晋永权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4日 423人看过 举报

2026-06-0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受被告聘请在生产车间从事技术劳务,约定由原告负责工艺调试与生产管理,工作结束后被告仅少量付款,剩余劳务费拖欠未付。原告起诉索要剩余劳务报酬以及逾期资金利息。庭审中被告答辩,因原告履职不当造成生产产品出现质量瑕疵,产生大额经济损失,主张用损失抵扣全部未结劳务费。原告不认可质量责任划分以及损失金额,被告仅提交单方制作的损失证明材料,相关凭证没有原告签字确认,也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质量损失证据不足无法在本案抵扣欠款,依法核算应付劳务费用,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同时释明,若确有证据证明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可另行通过诉讼主张赔偿。


律师点评

劳务报酬纠纷与劳务履职损害赔偿属于两个独立法律关系,被告想要在本案抵扣劳务费,要么提起反诉,要么双方协商一致抵扣。仅单方主张损失、未依法反诉,法院不能直接在劳务费案件中扣除赔偿款。单方制作的损失单据在无对方确认、无第三方鉴定佐证时,不能作为扣款有效依据。本案法院指引被告另行诉讼维权,厘清两类诉求的处理路径,既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务报酬的法定权利,也保留用工方后续追责的救济渠道。


法律建议

用工方发现劳务质量问题及时固定现场证据、书面告知劳动者,协商扣款尽量签署书面确认书。无法协商的在劳务费诉讼中及时提起反诉,或单独起诉主张损失。务工人员完工及时对账结算,针对不合理扣款当场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凭证。


晋永权律师,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公安系统派出所、交警大队常驻公益值班律师,拥有十余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兼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4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1330120********45 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