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永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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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晋永权律师】离职签署一次性和解协议,事后再要补偿仲裁被驳回

发布者:晋永权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223人看过 举报

2026-06-03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劳动者入职用工单位担任管理岗位,入职初期先行签订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期薪资标准,转正后另行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上调月度薪资,用工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在职期间全部社保。用工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经磋商后签订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清晰写明经济补偿金额、薪资结算规则、社保缴纳截止时间,同时特别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其余全部主张,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约定补偿金。后续劳动者反悔,以签约时被诱导哄骗、单位单方违法辞退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仲裁审理阶段,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仲裁机构依据合法有效的离职协议,驳回劳动者全部仲裁申请,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不服裁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点评:

劳资双方自愿签署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欺诈胁迫情形,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协议中 “放弃其余诉求、再无争议” 条款是双方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签署后劳动者不能随意反悔再次索要各类补偿。劳动者主张签约被哄骗,但无法提交相应证据佐证,依据劳动争议举证规则,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用人单位已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全面履约无违约行为。本案提醒,离职协议是劳资纠纷最终了结依据,签字前审慎核对条款,签字即代表认可全部约定内容。


法律建议:

劳动者签署离职协议前逐条审阅条款,看清补偿范围、弃权条款内容,存在异议及时协商修改,不要在未看清条文时草率签字。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协议时留存协商沟通记录、款项支付凭证。若签约时遭遇欺诈胁迫,及时固定聊天、录音等证据,在法定时效内申请撤销协议,无任何证据切勿盲目提起仲裁维权。


晋永权律师,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公安系统派出所、交警大队常驻公益值班律师,拥有十余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兼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4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1330120********45 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