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劳动者入职用工单位担任管理岗位,入职初期先行签订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期薪资标准,转正后另行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上调月度薪资,用工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在职期间全部社保。用工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经磋商后签订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清晰写明经济补偿金额、薪资结算规则、社保缴纳截止时间,同时特别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其余全部主张,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约定补偿金。后续劳动者反悔,以签约时被诱导哄骗、单位单方违法辞退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仲裁审理阶段,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仲裁机构依据合法有效的离职协议,驳回劳动者全部仲裁申请,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不服裁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点评:
劳资双方自愿签署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欺诈胁迫情形,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协议中 “放弃其余诉求、再无争议” 条款是双方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签署后劳动者不能随意反悔再次索要各类补偿。劳动者主张签约被哄骗,但无法提交相应证据佐证,依据劳动争议举证规则,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用人单位已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全面履约无违约行为。本案提醒,离职协议是劳资纠纷最终了结依据,签字前审慎核对条款,签字即代表认可全部约定内容。
法律建议:
劳动者签署离职协议前逐条审阅条款,看清补偿范围、弃权条款内容,存在异议及时协商修改,不要在未看清条文时草率签字。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协议时留存协商沟通记录、款项支付凭证。若签约时遭遇欺诈胁迫,及时固定聊天、录音等证据,在法定时效内申请撤销协议,无任何证据切勿盲目提起仲裁维权。
晋永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