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永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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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晋永权律师】合作签约混淆劳务与用工,仅凭代缴社保难认定劳动关系

发布者:晋永权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230人看过 举报

2026-06-03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自然人与商事主体先后签署顾问服务协议、项目代运营合同,约定服务方按需提供电商运营相关服务,每周线下协作时长不低于 2 小时,合作方按约定分期结算项目服务费与顾问报酬,合作款项已大部分结清。合作期间,应服务人员个人请求,合作企业临时为其代为缴纳数月社保,相关社保成本由企业先行垫付。后续双方项目合作终止,服务提供方转而主张双方实为劳动关系,提出确认劳动关系、补发八个月薪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聘赔偿金等多项大额仲裁诉求。企业提交书面合作协议、费用转账记录、微信沟通记录佐证双方系平等商事合作。仲裁机构结合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审查,查明双方无人身依附管理关系,报酬按项目合作结算而非固定月薪,劳动者无法举证考勤、用工管理等关键证据。最终仲裁委驳回当事人全部仲裁申请。


律师点评:

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人身隶属管理、劳动报酬依附、劳动内容属于单位经营组成四大要件,仅凭代缴社保不能直接推定劳动关系成立。商事顾问合作与劳动关系在权利义务、结算方式、管理模式上差异明显,书面服务协议是区分法律关系的核心凭证。合作期间沟通内容围绕项目落地、款项结算展开,不存在企业规章制度约束服务人员的情形,报酬按合作项目结算,完全契合民事服务合同特征。当事人在合作结束后变更法律关系主张,又欠缺用工事实佐证,因举证不足承担败诉后果。本案提醒,法律关系以实际合意与履约行为为准,不能仅凭社保缴纳片面定性用工关系。


法律建议:

合作签约时明确合同性质,区分劳动合同与服务合作协议,细化服务内容、计费标准、履约时限。个人如需第三方代缴社保,留存代缴约定书面凭证,规避后续劳动关系争议。劳动者主张劳动权益,注意留存考勤、用工安排、固定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企业合作付款备注款项性质,完整保管聊天、合同、付款单据。


晋永权律师,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公安系统派出所、交警大队常驻公益值班律师,拥有十余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兼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4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1330120********45 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