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劳动者入职某经营机构担任财务岗位,签署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入职初期约定月度综合薪酬标准,后续经内部审批完成薪资上调。用工单位在实际发薪时,对薪资上调部分仅部分落实,出现单月薪资差额未补足情形。劳动者在职期间,法定节假日存在一次加班事实,单位以内部规章制度为由想用调休抵扣法定假日加班费。用工单位当年未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假,同时仅按内部标准发放部分高温补贴。劳动者以单位拖欠薪资、拒付加班费及年假工资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仲裁,主张补足欠付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薪资、高温补贴、离职经济补偿金以及因迟发离职证明产生的误工损失。仲裁核查双方举证材料,确认用工单位存在薪资差额、法定加班未付报酬、未安排年假等事实,依法核算各项费用,支持合理诉求,驳回无充分证据的误工损失主张。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薪酬,薪资审批流程完成即对双方具备约束力,未足额补发调薪差额属于克扣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用调休替代加班费,该做法不符合劳动法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因单位欠薪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仲裁按照实际入职时长核算补偿金额。劳动仲裁存在一年时效限制,超出时效的往年年假、高温补贴诉求不再予以支持。员工主张离职误工损失,无法举证实际损失数额的,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企业内部规章未经法定民主公示程序,不能单独作为约束劳动者的有效依据。
晋永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