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永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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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肇事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免责条款未生效,停运损失也要赔!

发布者:晋永权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1日 44人看过 举报

2026-05-1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物流企业将名下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内,驾驶员驾驶该车途经路口时,因闯红灯、操作不当,与正常行驶的营运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严重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辆存在非法改装、严重超载情形。受损车辆为合法营运货车,因事故产生施救费、吊装费、车辆维修费及停运损失。

车主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车辆改装超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已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合同回执等材料上加盖的投保人公章,与该物流企业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编号不一致,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上述材料系投保人加盖或授权加盖,亦未能提供完整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同时,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驾驶员操作不当、闯红灯,与车辆改装、超载无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案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损车主的合理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吊装费及合理停运损失。

三、法官提示/普法要点

1. 保险免责条款并非“默认有效”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保险公司对投保材料负有审慎审查义务

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应对投保人身份、印章、投保资料等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因保险公司自身审核疏漏,导致无法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不能以投保人系专业企业、长期投保为由免除法定义务。

3. 改装、超载≠保险公司必然免责

保险公司以车辆改装、超载、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主张免责,需同时满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该情形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等条件。若事故根本原因系驾驶员操作不当等其他过错,保险公司不能简单以此拒赔。

4. 营运车辆合理停运损失依法应予保护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在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下,该损失不属于免赔范畴,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四、温馨提醒

对投保人而言,投保时应仔细核对保险条款,确认免责事项,留存完整投保资料;对保险公司而言,应严格规范承保流程,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得以格式条款随意免除自身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应依法维权、理性协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保险市场诚信环境。


晋永权律师,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公安系统派出所、交警大队常驻公益值班律师,拥有十余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兼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4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1330120********45 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