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建材公司起诉赵某某拖欠货款80万元,并提交借条及转账记录为证。赵某某辩称已通过现金还款50万元,但无法提供凭证。
办案经过
詹明民律师代理赵某某,从证据链完整性、债务真实性、诉讼时效多角度辩护:
1. 证据瑕疵攻击:
核查借条签署过程,发现借条为孤证,无见证人签字,且纸张存在拼接痕迹,申请笔迹鉴定;
对比转账记录时间,指出转账日期与借条记载的借款日期矛盾,质疑证据关联性。
2. 债务真实性抗辩:
调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证明此前合作均以银行转账结算,本次主张“现金还款”不符合交易习惯;
申请原告出庭说明借款用途,其陈述与公司经营范围不符,揭露债务虚构嫌疑。
3. 诉讼时效抗辩:
主张最后一笔还款发生于3年前,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未尽催收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证据不足,债务真实性存疑,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赵某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詹明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