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崔某某与陈某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为双方共有。2020年,崔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分得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崔某某对房屋产权无贡献,仅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
办案经过
詹明民律师代理陈某某后,通过以下步骤制定诉讼策略:
1. 产权性质分析:梳理购房时间、出资凭证,明确房屋属于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加名”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而非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 贡献度举证:收集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开支记录,证明陈某某承担主要经济责任,崔某某对房屋增值无直接贡献。
3. 类案参照: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类似判决,引用“加名≠均分”的裁判规则,强调补偿应综合考量婚姻时长、家庭贡献、公平原则等因素。
4. 调解优先:在庭审前组织双方调解,明确法律风险,避免情绪化对抗,最终促成双方就补偿金额达成初步共识。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詹明民律师意见,判决房屋归陈某某所有,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资金往来等因素,酌定陈某某支付崔某某补偿款12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案结事了。
詹明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