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有朋友或者其他人让你帮忙注册公司并将一整套公司手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银行账户等)以高价予以收购。他们嘴上说是为了帮忙不会让你承担责任,但实际中往往会使你陷入违法犯罪当中,轻则罚款或给予治安处罚,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你可能会问“我只是注册了公司但没有实际经营也参与其他行为,为什么要追究我的责任呢?”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在我国公司手续不得买卖,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银行账户。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因此对于买卖营业执照的行为,轻则将被给予行政处罚,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现阶段网络诈骗仍呈现高发态势,犯罪分子一般会将诈骗款项通过收购的银行卡多次转移以达到洗钱的目的,对于你贩卖的银行卡很大可能将被用于电信诈骗。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而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活动,就属于该罪名所认定的帮助行为。
当然,可能有人会说这条罪名要求我主观上需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我卖卡的时候不知道他会实施犯罪,所以我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中关于“明知”的认定除了有证据直接证实行为人明知外,还有通过其他证据推定明知。在这里就要说到单位账户的问题了,对公账户不同于一般个人账户,他的设立要严于个人账户,这就要求开户单位要尽到更大的审慎义务,不得随意将对公账户出售或外借。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于对公账户有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说出售、出租单位银行账户不需要再去证明你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可以直接认定你明知,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公司手续一定要谨慎管理,严禁对外出租或者出售,不要因为高额回报而换取刑事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