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律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我们在环境资源领域常关注的重点。此罪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看,首先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身行为违反法规仍为之。客观上,①禁渔区通常涵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像长江流域部分重点水域全面划定为禁渔区。②根据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长江流域实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十年禁渔,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③常见的禁用工具包括绝户网(如密目网目尺寸极小的渔网)、地笼网,吸螺机等。④禁用方法如电鱼、毒鱼、炸鱼等。这些行为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情节严重”涉及非法捕捞数量、价值、对生态影响程度等,比如多次非法捕捞,或使用禁用工具捕捞导致大量幼鱼死亡等。 在认定该罪名时,一般认为该罪名是行为犯,即行为人一旦触犯此罪,只要满足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则会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吉菁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