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二、背靠背条款: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其在与第三人的合同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支付本合同款项的前提条件,若未收到第三方款项,则相对方无权要求付款。
实务中法院对“背靠背”条款的处理
1、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应视为有效。
2、第三方需与合同中的收款方具有一定关系,若不具有任何与之相连的关系则条款不应视为有效。
3、如付款义务方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导致条件无法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并应履行付款义务。
三、法院认定的约定条件已成就包括:
(1)买方在卖方发送催款通知一定期限内,未采取任何催款行动
(2)第三方经营状况恶化,买方未采取任何措施保全自身债权
(3)已过合理支付期限,但买方无证据证明第三方未支付款项
四、定量裁判分析,总包方以此进行抗辩,一般很难支持
①总包超出结算日期拖延结算
②总包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请求权
③业主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④总包收到部分工程款不向分包支付工程款明显不公平
⑤背靠背条款约定不明视为未约定
以案说法
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铁路分公司与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件背景:
A铁路分公司将某铁路项目发包给中铁某局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4年9月21日,中铁某局下属某铁路项目经理部将劳务分包给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业主对甲方末次结算完成并拨付工程款后,甲方应及时为乙方付清工程款项。在业主向甲方付清工程款前,双方的债权债务概不计息。之后,经理部与某公司签订了《结算协议书》并强调了上述条款自14年10月27日始中铁某局陆续向某公司支付5百万余元劳务费用,尚有39万余元未付。
审理过程:
审理中,中铁某局认可工程已经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辩称认为由于A铁路分公司未与其结清工程款,故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中铁某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发包方尚未付清工程款项,亦无证据证明其曾向发包方积极主张其债权,故付款条件应视为已成就。遂判决中铁某局向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