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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退场的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

发布者: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2024年07月19日159人看过举报


一、前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工程质量的问题是常见导致纠纷的因素。当发包方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或承包方施工过程中频繁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纠纷难免会发生。在一些情况下,为了更换施工队伍,发包方可能会要求承包方中途退场,或者为止损目的,承包方自己也可能选择中途退场以维护自身权益。这时,就涉及到了已施工部分工程款项的结算问题。具体问题涉及已施工工程的范围、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中途退场后工程现场的保护,以及中途退场后可能涉及的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等方面。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值得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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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对于承包方中途退场后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具体案情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以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为准。

 

如果在合同中能够清晰确认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和合同内价款,并且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及合同内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其他与已完工程有关的费用能够查清,法院一般不予准许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法院会依据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进行判决。相关案例详见附录案例1。

 

(二)以政府指导价为计算依据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形成了实际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推算出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时,法院可考虑以政府指导价作为结算的计算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可按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或者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相关案例详见附录案例2。

 

(三)以司法鉴定为依据。

 

如果中途退场后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对于修复方案、修复费用需要鉴定以便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法院一般会准许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并依据司法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裁判。相关案例详见附录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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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中途退场后,除了合同内工程价款的结算外,还可能涉及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临时设施或过渡工程的费用、总承包风险费、停窝工损失、工期损失、管理费、安全质量管理费、安全生产费、材料设备费、工程款利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当事人协议约定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判决。
首先,对于大型临时设施费用问题,如果承包人在中途退场后,搭建的大型临时设施可用于整个工程施工过程,而未有具体约定费用分摊方案,发包人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费用,具体根据合同约定、退场结算约定以及责任归属来判定。
    其次,对于总承包风险费问题,可根据承包人投标报价表中载明的总承包风险费金额,结合工程总价、承包工程总价和已施工合同内验工计价金额,按比例进行分配,法院将支持承包人主张的总承包费用,前提是这一费用未包含在合同内工程造价范围内。
    第三,关于利息的计算,承包人中途退场后若主张工程款利息,可以根据工程实际交付情况、工程移交结算协议等确定一个对承包人有利的利息起算点。
    最后,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法院解释,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可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在工程折价或拍卖时优先受偿。然而,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修复,修复费用将由承包人承担,并应从工程价款中扣除。这项法律制度旨在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是在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前提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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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思考与建议

 

在承包方决定中途退场或被要求中途退场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该争取与发包方就已施工工程的范围、验收、工程量、工程价款结算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达成协议。这样的结算协议或退场协议有助于后期工程款项的结算并维护承包方自身的权益。对于发包方而言,如果承包方中途退场,应提前准备好更换施工队伍的措施。若已完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固定证据,以确保将来能够明确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同时,为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承包方退场后涉及工程现场的保护问题,发包方可根据中途退场的原因拟定具体的处理方案。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导致承包方中途退场,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谨慎对待所发出的函件和邮件。在处理工程价款、合同外工程量、其他费用或相关问题的计算或实质处理时,应尽量避免在往来函件中出现具体的表述。因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双方有争议而又难以裁断的问题,往往会根据双方往来文件的表述来推定当事人自认的法律后果。如果实际情况与函件不符,或后续变更导致函件自认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而又没有实质证据来证明,就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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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录案例

 

案例1:
中某八集团有限公司、中某十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案[(2021)最高法民再93号]
案例2:
潘某、中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案例3:中某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最高法民终212号]
     (摘自民商法律实务研究、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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