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北#禹#公司诉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案件,北#禹#公司在诉状中以禹#公司涉嫌商标侵权以及在相关市场上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代理被告禹#公司。
案件经过
一、禹#公司并不涉及商标侵权。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禹#公司并未注册商标,不涉及商标侵权。二、对于原告所述的驰名商标不认可。商标局对于驰名商标是被动认定,即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由原告对驰名商标进行举证。三、公司名称合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禹#公司名称经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不能因为原被告字号相同或类似,就认定被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被告的经营范围不同,即使原告在相关市场存在知名度、影响力,也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本案对于管辖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的特殊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对于驰名商标《商标法》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案件结果
原告北#禹#公司撤诉
法畅律说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中不同区域存在特殊管辖的规定,应当根据不同地方的规定进行起诉,对于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