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维律师
李荣维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云南-昭通专职律师
13578084131

服务地区:昭通

咨询我
09:00-21:59

偷越国边境罪的出罪免罚与罪轻路径

作者:李荣维律师时间:2026年08月3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次举报
2026-08-31


—— 基于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的实证分析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偷越国(边)境罪是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基础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之关联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法定刑配置更重。

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时代背景下,大量普通人员受高薪诱惑参与偷渡出境,妨害国(边)境类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实务辩护当中的核心痛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厘清罪与非罪边界,准确把握 “情节严重” 入罪标准;二是识别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挖掘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事由;三是区分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此罪彼罪界限,甄别拉拢同行与组织策划之间的差异。

实务当中存在一种普遍固化认知:只要实施前往边境准备偷渡的行为,就必然要被判处刑罚。但梳理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可以看到,并非所有准备偷渡、着手偷渡的行为都要判处实刑。部分案件中,行为人虽然已经着手实施偷渡相关行为,但在出境之前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在没有造成损害的前提下依法应当免除处罚;也有部分案件结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同案处理均衡等多重情节,实现免予刑事处罚;而存在前科、行政处罚再犯的行为人,从宽空间会被大幅压缩。

下文将以人民法院入库裁判案例作为分析样本,结合李荣维律师刑事辩护实务经验,梳理偷越国(边)境及关联犯罪案件的出罪逻辑、免罚条件以及罪轻辩护实操路径。


二、核心发现:入库案例呈现的四大裁判规则

通过对人民法院入库妨害国(边)境管理类案例梳理,本次检索样本当中未收集到入库的无罪判决、不起诉裁判文书,但多份生效刑事判决展现出免予刑事处罚、罪轻量刑的裁判逻辑,可以归纳形成四项核心裁判规则。


(一)免罚核心:犯罪中止是偷越国边境类案件最重要的法定免除处罚事由

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当中,犯罪中止是实现免予刑事处罚最有力的法定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该条款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区别于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在结伙预备偷越国边境案当中,多名行为人结伴前往云南边境,已经乘机抵达昆明并乘车向边境地带行进,偷越国境行为已经进入着手实施阶段。途中因和司机发生冲突,内心产生恐惧,一行人主动放弃继续前往境外,在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始终没有实际完成出境行为。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犯罪过程当中自动放弃犯罪,未实际出境,没有造成损害,成立犯罪中止,结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最终对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同时考虑到同案另外两名参与人员已经被检察机关不起诉,为维护同案同判、量刑均衡,进一步支持免罚结果。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止案当中,行为人已经接受上游人员安排,驾车前往指定地点接取准备偷渡的人员,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行为已经着手。在见到偷渡人员携带大件行李箱,判断运输难度大之后,行为人自主选择放弃本次运送任务,没有实施后续接送、带路出境行为,没有发生人员成功偷渡出境的危害后果。法院认定属于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实务启示:李荣维律师提示,办理该类案件,辩护首要工作就是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重点审查两点,一是放弃犯罪是否具备自动性,是基于自身主观意志主动停止,而非被当场抓获等意志以外因素被迫停止;二是是否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即没有发生本人或者他人实际偷越国边境成功的结果。满足以上条件,中止犯法律效果是 “应当免除处罚”,这是辩护工作的核心突破口。


(二)中止认定之辨: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主观意志是关键

司法实践对于偷越国边境类案件的犯罪中止认定,并不要求行为人放弃的理由完全高尚纯粹。因恐惧、担心风险、预判实施难度大等现实心理因素而主动停止犯罪,依然可以认可中止的 “自动性”,要和意志以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犯罪未遂严格区分。

前述结伙预备偷越国边境案,行为人放弃继续偷渡,直接诱因是途中和司机发生冲突,内心产生恐惧。法院没有将该情形评价为犯罪未遂。裁判逻辑在于:冲突事件仅仅是引发恐惧心理的外部诱因,客观上仍然存在继续前往边境实施偷渡的现实条件,行为人是基于自身恐惧心理自主选择放弃犯罪,并非被抓捕、道路阻断等客观障碍直接阻止犯罪,符合中止的自动性要求。

前述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止案,行为人放弃运送的直接理由是偷渡人员行李体积大,运输存在现实困难。该困难属于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实施条件的判断,并非来自司法机关抓捕、对方拒绝配合等外部强制阻碍,行为人依然可以选择继续执行运送计划,其选择放弃属于意志以内的决定,成立犯罪中止。

实务启示:李荣维律师指出,辩护工作当中要厘清中止与未遂的边界。只要客观上犯罪行为还可以继续推进,即便放弃犯罪的动因来源于害怕出事、害怕风险、觉得麻烦、难度大,依然属于自动放弃,可以争取认定犯罪中止;只有遭遇被民警查获、关键条件完全灭失等客观障碍,完全没有继续实施可能性,才属于意志以外原因的犯罪未遂。未遂只是 “可以” 从宽,中止无损害是 “应当” 免除,二者法律后果差异巨大。


(三)此罪彼罪之界:准确区分偷越国边境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类案件中,偷越国(边)境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量刑差距悬殊,此罪彼罪辨析是重要辩护要点。根据司法解释,在首要分子指挥之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才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行为人只是为了本人出境,自发拉拢亲友同伴一起偷渡,不属于组织行为,仅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在拉拢同伴共同偷渡案当中,行为人为实现自己出国打工的目的,拉拢多名熟人一同计划偷渡出境,从中可以获得少量好处,但全程不受某个偷渡首要分子指挥,没有参与整体出境路线策划、资金统筹、对接蛇头等组织核心工作。法院裁判观点认为,该拉拢行为只是偷越国边境罪的 “情节严重” 入罪情节,不能升格评价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实务启示:辩护办理此类案件,需要重点核实行为人是否受偷渡团伙首要分子指挥,有没有参与统筹路线、对接接头人员、收取分配偷渡费用等组织核心行为。如果只是自己想要出境,顺带邀约朋友结伴同行,应当全力论证仅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规避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重刑。


(四)量刑情节的实质影响: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可巩固从宽效果,但前科再犯会阻断免罚空间

在已经认定犯罪中止的基础之上,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会进一步巩固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结论。但是,即便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如果行为人存在同类前科、行政处理记录,属于屡教不改,通常难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缓刑。

在有前科同类犯罪案当中,行为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但此前已经因为偷越国(边)境受到过行政处罚,短时间之内再次实施妨害国(边)境相关犯罪。法院认为主观恶性较深,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虽予以从轻,但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也不适用缓刑。该案从反面说明,单纯依靠自首认罪认罚,在有前科再犯情形下,不足以实现免罚效果。

同时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处理均衡性也是法院考量因素。部分案件,情节基本一致的同案人员已经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法院会基于同案同判原则,采纳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

实务启示:李荣维律师提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属于重要的配套从宽情节,但属于 “可以型” 情节,单独依靠上述情节,一般很难直接实现免予刑事处罚;优先争取犯罪中止这一法定应当免除处罚情节,再叠加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辩护效果才会最大化。而有同类违法犯罪记录的案件,要理性评估免罚可能性,把辩护重心降格为争取最轻实刑。


三、方法论支撑:“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辩护体系在妨害国边境类案件的落地适用

前述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为偷越国(边)境及关联犯罪辩护提供参考,但掌握裁判规则不等于庭审有效落地,需要系统化辩护方法论。结合李荣维律师近二十年刑事辩护执业经验,以证据解构、罪名辨析、量刑要素构建为核心的 “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辩护体系,在该类案件当中的具体运用如下。

第一,证据解构:重点审查犯罪形态核心证据以及 “情节严重” 入罪证据。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证据审查两大核心:一是犯罪形态证据,重点核实行为人放弃偷渡的真实原因,区分是主观自动放弃,还是被客观外力阻碍,收集固定可以证明 “自动性”、“未造成损害” 的全部案卷材料;二是入罪要件证据,审查是否满足偷越国(边)境罪 “情节严重” 标准,核实是否存在组织行为、拉拢人数、前科行政处罚记录。

如果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已经着手,主观自愿放弃、没有发生偷渡成功的结果,应当优先提出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同时甄别案卷当中是否存在前科、行政处罚记录,客观评估从宽上限。

第二,罪名辨析:厘清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界限。

偷越国(边)境罪,一般是行为人本人实施偷渡,结伴拉拢同伴,不受首要分子指挥;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核心是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统筹路线、资金、接头,主导偷渡流程;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主要是实施驾车、带路等运输接送偷渡人员的实行行为。

辩护当中仔细区分行为层级,避免将结伴邀约行为错误升格认定为组织犯罪。

第三,量刑要素构建:全面挖掘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法定情节重点核查: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否构成自首、坦白。


酌定情节重点核查:认罪认罚;有无实际获利;是否尚未出境,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共同犯罪当中的地位作用;同案人员处理结果。

辩护律师应当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向司法机关说明同案处理情况,争取量刑均衡。同时如实披露前科、行政处罚记录,合理预期案件处理结果。


四、创新路径:“形态抗辩 + 罪名界分 + 情节叠加” 实务辩护思路

综合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可以提炼偷越国(边)境类案件可复用辩护路径,即形态抗辩 + 罪名界分 + 情节叠加

第一,形态抗辩:优先论证成立犯罪中止,追求免予刑事处罚。


形态抗辩是此类案件辩护第一顺位。审查行为人在着手之后,是否基于自身意志自动放弃,有没有造成人员出境成功的损害结果。只要满足中止且无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即便放弃犯罪的诱因是恐惧、预判难度大,也要充分阐述中止的自动性,区别于未遂。这是实现免罚的最关键路径。

第二,罪名界分:精准区分关联罪名,实现降格定性。


仔细甄别行为人行为层级,区分 “自己要偷渡顺带邀约同伴” 与 “受蛇头指挥组织偷渡”,避免偷越国(边)境罪错误升格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如果是接送人员的行为,再区分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实行行为,还是仅仅提供普通帮助。罪名定性一旦降格,法定量刑区间会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情节叠加:多重从宽情节叠加,巩固从宽处理结果。


在已经认定中止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同时结合同案不起诉或者同案免罚的处理情况,请求法庭考量同案同判。而对于不具备中止情节的案件,只能依靠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从轻量刑;如果存在同类前科行政处罚,则免罚空间基本关闭,辩护目标调整为从轻量刑。

妨害国(边)境案件辩护的空间分布:形态抗辩成立犯罪中止,可以直接争取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罪名界分,可以实现重罪降为轻罪;多重从宽情节叠加,巩固免罚或者从轻处罚结果。

结合办案实践,李荣维律师办理该类案件一贯坚持三步辩护策略:


第一步,犯罪形态审查先行,重点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核实放弃犯罪的主观动因、是否造成损害后果;


第二步,罪名界分精准定位,区分本人偷渡、运送、组织三类行为,锁定最优辩护方向;


第三步,全面构建从宽量刑情节,梳理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参考同案处理情况,完整向司法机关提交全部有利事实。各个辩护环节如同拼图,有利事实收集越充分,辩护效果越突出。

同时需要理性提示:犯罪中止认定需要严格的事实证据支撑。如果已经实际偷越出境既遂,则不再具备中止适用条件;行为人有偷越国边境行政处罚前科,即便有中止,法院也可能综合主观恶性不予免罚。


五、结论与实务启示

依托人民法院入库妨害国(边)境管理类裁判案例进行实证梳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犯罪中止是偷越国边境类案件实现免予刑事处罚最核心法定路径。已经着手偷渡或者运送偷渡,基于本人意志自动放弃,没有造成实际出境的损害后果,属于中止犯,依法应当免除处罚。放弃动因不限于高尚悔悟,因恐惧、担心风险、判断实施难度大而停止,依然可以成立中止,应当和意志以外原因的犯罪未遂严格区分。

第二,罪名辨析是重要辩护支点。区分偷越国(边)境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关键看是否在偷渡首要分子指挥下开展组织行为。仅为本人出境,自发拉拢同伴结伴偷渡,不能升格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属于重要配套从宽情节,但单独不足以支撑免予刑事处罚。在中止基础上叠加上述情节,再参考同案人员不起诉、免罚的处理结果,可以进一步促成免罚裁判;行为人存在同类前科、行政再犯的,免罚基本无望。

第四,合规风险提示。本文全部分析素材来源于人民法院公开入库裁判案例,个案裁判结果是全案事实、证据综合裁量产物,同类案情不代表必然得出相同裁判结果。辩护律师办理妨害国(边)境类案件,必须立足于全部案卷证据,制定个性化辩护方案,不允许拿案例向当事人作出免罚、缓刑承诺。对于已经实际出境既遂、多次偷渡、组织运送多人偷渡的案件,即便具备认罪认罚,也很难获得免予刑事处罚。

本文以人民法院入库案例作为样本,结合李荣维律师近二十年刑事辩护实务经验与 “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辩护体系,对偷越国(边)境类案件的出罪路径、免罚条件、罪轻辩护思路开展实证分析,希望能够为该类刑事案件辩护实务提供可落地的实务参考。

李荣维律师简介 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昭通专职律师。从新闻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昭通
  • 执业单位: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1530120********12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