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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挖掘机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获赔租金

发布者:梁律师、邓律师专业法律服务团队2023年11月20日 4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件起因:

2020年下旬,被告李某与原告陈某商议,欲租赁数台推土机用于被告李某的XX工地绿化工程项目。两人约定由原告陈某先行向其他推土机所有权人租赁推土机后,再将其转租给被告李某使用。同年 9 月,原被告两人找到共同好友 ( 三人曾同在A公司任职。) 莫某,但莫某本人的推土机仍在使用中无法出租,便将案外人张某介绍给了原告陈某。陈某与张某随即于 2020 年9月 1日达成协议,由张某向原告陈某出租推土机,按时计费,每小时收费 300 元。而后原告将推土机转租给了被告李某,被告方推土机的使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1日至2020年9月27 日,总共 120.5 小时,合计产生费用 36150 元。推土机租赁使用结束后,被告李某一直未向原告陈某支付上述约定推土机使用价款。自 2020 年底至 2022 年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拖延。2022 年 3月,案外人张某向原告陈某催要 36150 元的租赁合同价款,原告陈某与其商议多次共同前往李某住处讨要欠款,均未能见到被告李某本人。在多次催要未果后,原告陈某向案外人张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了推土机的租赁时长、租赁费用计算方式、及实际总费用 36150 元,且注明欠款人担保人均为陈某。同年 4月3日,张某将原告陈某起诉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法院于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本案原告向其支付欠款 36150 元。现原告已结清该款项。2023 年3月7日,被告李某通过微信聊天向陈某承诺分批次还款后再次失去联系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思路:

事发后,我的当事人书面证据非常少,在我的多方查阅和沟通后,及时转换思路,将转租合同关系变成了连带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后的追偿,成功获得胜诉,让我方原告当事人得到本次租赁挖掘机的相关费用补偿。
判决结果:

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我方原告陈某支付36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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