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亚楠|时间:2023年02月27日|1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商丘A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被告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11月18日,原告商丘A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商丘市示范区高科棚户区造成项目(响河新城)电梯安装项目,如因被告原因造成延期,被告支付延期损失补偿1000元/天。后被告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按量完成合同内容,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赵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当时我们在工地施工,原告报警不让我施工,说我阻碍施工,不能进入现场,所以我没有在那。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给我付安装费,我在合同签了字,但我没有按手印。中间有停工过,但责任不在我。
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解除案涉电梯安装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答辩观点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梯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被告抗辩称原告未依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但没有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的该抗辩观点不能成立。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未依约完成合同约定的电梯安装工程,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期保证承诺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拒付下余工程款,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延期施工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结合案涉合同总工程价款,双方约定违约金1000元/天过高,本院酌定违约金以原告已付工程款39万元为基数,本院认定违约金19760元,原告损失12万元+4.5万元=16.5万元,合计为184760元。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商丘A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
二、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商丘A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合计1662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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