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涉及伤害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中,有些判决“令人费解”。为什么同样都是被害人死亡,有的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有的却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呢?同样是被害人重伤,但有的构成了故意杀人未遂,有的却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呢?为什么相同的结果却导向不同的罪名和不同的刑罚程度?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有哪些区别?我们将对此展开探讨。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二者区别在于:
一、犯罪客体要件的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身体权。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不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则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重伤或者轻伤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上述区分看似较为晦涩难懂,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区分二者的主要依据为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但由于主观目的的抽象性和主观性使得两种罪名的区分也较为艰难,因此可以从刑事犯罪的客观因素挖掘犯罪行为的主观目的。
例如,犯罪行为是否预谋。一时激动、临时起意的暴力犯罪一般为故意伤害罪,经过充足的预谋和准备一般为故意杀人罪。嫌疑人徒手行凶或选择杀伤力较小的武器如烟灰缸、凳子等,可能为故意伤害罪;使用杀伤力较大的砍刀、钢管等工具以更迅速有效的杀伤被害人则更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还有行凶行为的次数、时长等因素也可用于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从而帮助罪名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