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因发生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却被裁定法院不予受理,或者申请被驳回,因此百思不得其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起诉必备的条件,我们将对此规定进行详细分析,以便于您满足向法院起诉的相应条件,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原告必须是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因此在起诉时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等人不能作为原告。但不能作为原告不意味着不能起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例如未成年人作为起诉的原告,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代表原告出庭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二,明确的被告包括两个含义。其一形式上要求有确切的可识别的被告,即明确被告的姓名、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其二要求该被告与原告存在真实确切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和相关证据。
第三,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当明确具体。根据法院“不诉不理”的原则,诉讼请求的提出决定了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因此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如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就应说明在什么时间以何种方式赔偿什么。此外,事实理由作为诉讼请求的支撑,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证据两方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诉讼请求述明理由。
第四,起诉的法院要有管辖权。一般而言,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一定具有管辖权,特殊情况下有关不动产、遗产继承、港口作业等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所在地法院必须与争议存在实际关系,满足上述条件法院才能受理当事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