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对于遗嘱财产的管理、受益人权利的保护、委托人意志的贯彻等均具有其独特优势,逐渐成为高净值人群管理自己家族财产及其他身后事的热门选择。那么遗嘱信托要怎样设立?设立过程应当注意什么问题?我们将对此展开探讨。
首先,应当明确遗嘱信托的相关主体主要包括三类角色,第一是遗嘱信托的发起人,兼顾信托委托人和立遗嘱人两种身份,通过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作为信托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第二是信托受托人,承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和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职责;第三是受托人,享受信托利益。
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信托的设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施遗嘱设立和信托委托行为时必须意识清醒且意思表示真实;设立人交付的财产必须是设立人所有、符合《信托法》规定的可当做信托财产的有形或无形财产。
其次,保证遗嘱符合信托设立的基本要求。遗嘱中必须表明委托人交付财产、建立信托的意愿,这是遗嘱信托成立的必备条件;遗嘱内容应当包括完整具体的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益人范围、取得收益条件等层面,以保证遗嘱信托的现实可行。遗嘱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建议委托人最好亲自书写或他人代书,而不采用打印遗嘱等方式,以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基础之上,根据遗嘱信托的不同目的——可分为执行遗嘱信托和管理遗产信托——对遗嘱具体内容进行各有侧重的安排约定,以处理好遗产分割等问题。
此外,增强防范遗嘱信托无效的法律意识。《信托法》第十一条对信托合同的无效情形做出了规定,既要求保证上文所提及的遗嘱信托当事人、遗嘱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也强调了信托目的必须明确合法。通过对遗嘱信托细节的谨慎检查,保证自己的财产得到妥善处分,家人获得切实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