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获得对他人索债的权利,债务转让意为承担对他人偿债的义务,那么当债权债务同时转移给同一人,受让人又需要承担何种责任、享有什么权利呢?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什么?主要出现于何种情形之中?
正如上文所说,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针对受让人而言,受让人承接相关债权债务的所有权利义务,就不同种类的债权债务,既可能是债权人,也可能是债务人;甚至可能会产生债的混同,即同一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均归于受让人一身,使得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其次,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其产生的基础原因不同,并据此可划分为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两种情形。一种情况为基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全部或部分地转移其合同权利义务至该第三人,在经过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该第三人替代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这种情况可称为意定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即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作出的行为。合同承受事实上属于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集合体,因此实施概括承受行为时必须遵守《民法典》对于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限制性规定,如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债务不得转让。
另一种情况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称作法定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此种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由法律直接规定,如果发生企业兼并等情形时,兼并后的法人则必须依法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
此外,法定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亦需要得到相关债权债务相对人及担保人的同意,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发布公告或通知以送达相对人,公告期满后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即为生效。同时,债权债务的相关主从权利义务以及抗辩权等均一并转移至受让方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