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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胜诉判决

发布者:李迈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5日 1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某,男,xx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3月2日,原、被告签署了编号为HT-2019-03-000XXX的《某某视讯引入第三方资源的框架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客户提供第三方资源投放,被告确认项目结算单后向原告支付费用。同年10月,被告收到原告发票并在《某某广告-项目结案确认单》加盖广告事业部印章,确认2019年8月、9月投放费合计4,468,323.37元。2019年12月,原、被告协商一致将被告客户在广告充值账户中剩余金额18,345.17元用于抵扣应付投放费。被告于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合计支付四笔费用合计693,000元。被告尚欠投放费3,756,978.2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60日内向原告付款,任何一方由于自身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逾期付款应按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款项的10%,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等。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投放费,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投放费3,756,978.20元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5,697.82元(按投放费3,756,978.20元的10%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902.77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放费3,756,978.20元;

二、被告某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75,697.82元;

三、被告某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902.77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74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某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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