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2023年2月5日,A公司与王某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双方合作期限为叁年。A公司与王某进行互联网直播合作,合作平台为:抖音,王某在互联网直播时长应该为: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低于25天,每天直播有效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有效时长不低于150小时。协议约定A公司向王某支付签约费15000元,分期向王某支付。该协议签订后,A公司向王某累计支付了签约费8000元,并向B公司支付了该主播居间费2000元,向B公司支付了该主播直播间使用服务费20000元,向王某支付了12600元的其他扶持,并向王某提供了运营、培训等扶持,王某连续3个月未按协议履行,不按协议约定进行直播活动,直播时长和直播天数严重不足。后,A公司将王某诉至某某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并要求王某返还签约费8000元、居间费2000元、直播间使用费20000元、其他扶持费12600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支付律师费9000元。
【律师办案】
本案中,10万元的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因此,代理律师认为:在确定违约金时,必须充分考虑直播公司对主播的实际投入、培训情况,以及平台公司对主播成长与其网络影响力之间的关系。一些收入较低的主播甚至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违约金的确定不应忽视双方的实际收益和主播的生活保障。若不考虑这些因素,仅以惩罚为目的,支持远高于 A公司投入和损失的巨额违约金,显然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的核心目的是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合同的履行既符合双方的合理预期,又不会对某一方造成过度负担。只有在充分考量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违约金,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正与价值。
【仲裁裁决】
仲裁委认为,合作应当是合作共赢,如果不客观考虑实际,仅以惩罚为目的,在申请人的投入可返还的情况下,同时还获得收益的情况下,相反被申请人所得收益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情况下,再支持远高于申请人投入和损失的巨额违约金明显不能体现公允性。故在A公司不能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且有收益分成的情况下,违约金不宜超出A公司所投入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