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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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作者:杨莹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4次举报

一、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

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二、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

(一)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二)连带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及诉讼外的权利请求都可以,但要针对保证人本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这里并不需要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与一般保证不同。

三、怎样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1、根据保证合同成立时,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若届满,则从保证合同生效时计算;若未届满,则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保证合同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约定的期限过短,从主债务履行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除上述情形外,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的开始日期确定起算点。

3、特殊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若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时,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属于分期履行的债务,应当自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务人预期违约,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之日起计算。


杨莹,中共党员,法学本科,2019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为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范围:企业破产类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7202111406125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离婚、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