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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婆婆送给儿媳的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侯芹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8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8日孟先生和顾女士登记结婚,2017年8月2日开始分居,同年10月19日,经虹口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未处理财产问题……

2019年4月,孟先生母亲赵某某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顾女士的赠与:返还钻戒一枚,法院未支持。随后,孟先生起诉:要求顾女士向孟先生支付钻戒的一半价值78,325元。

一审判决:钻戒归顾女士所有,顾女士支付孟先生折价款50,000元。顾女士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系争钻戒经虹口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孟先生、顾女士所签订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未涉及该戒指,离婚时亦未作处理。顾女士确认收到过戒指,虽辩称已将戒指归还孟先生,但未就该节事实提供证据。现孟先生主张戒指在顾女士处,要求分割,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钻戒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应对此予以分割。上诉人确认曾收到上述戒指,现主张已经将其归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予以否认,上诉人对此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无法采纳。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的财产折价款符合情理,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解读】

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长辈赠与的财物是不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后应予分割;如果不是共同财产,则不能主张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从本案的情况来看,钻戒是夫妻二人结婚以后,用婆婆的钱买给儿媳妇的,理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儿媳妇接受的婆婆的赠与,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儿子要求分割,应于支持。

另外一点,女方在一审、二审期间都确认自己曾收到过戒指,但离婚时已经返还给男方,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戒指已返还,且男方亦不承认女方返还,故而已返还的主张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律师提醒,在返还物品时,最好要求对方确认签收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留下返还的证据,否则对方就算收到了,也可能会否认,而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自己的主张就会落空。

最后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不动产有例外。比如,结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给出的观点是,结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是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屋性质应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而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原型

(2021)沪02民终6384号


侯芹律师从事法律行业五年有余,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