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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作者:周娜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9次举报


贪污罪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概述:对于贪污这种心理和行为上都极为复杂的犯罪,在现实中执行也相应复杂。本篇从不同方面对贪污罪的认定疑难进行梳理。如: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盗卖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处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认定、贪污特定款物的司法认定以及新旧法选择适用时罚金刑的判处、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等。


参考案例及材料:本篇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31批(指导案例1—178)、《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1—34批(检例1—140号)、《刑事审判参考》第1—129辑(第1—1447号),共收录62个有关贪污罪的案例。


其中指导性案例由最高院、最高检发布,能够对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准确认定及处理起到一定的参照与规范作用,也希望各位读者能在阅读中领会到最高院、最高检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切入点与心得,有所收获。

【贪污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1.

第29号——陈贵杰等贪污案


【裁判观点】


对监守自盗案件的处理,根据《补充规定》有关规定的精神,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认定。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第4集,总第4集)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案例(六)


2.

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


【裁判观点】


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在对共同犯罪人判处刑罚的时候,必须分清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做到罪刑相适应。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第4集,总第4集)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案例(七)


3.

第63号——肖元华贪污、挪用公款案


【裁判观点】


兴办的经济实体,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因抚顺市司法局没有投资、没有贷款和集资,也没有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完全由上诉人肖元华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主经营,对剩余的所创利润,按承包协议,应由承包人肖元华自主分配,其有权处分,故不构成贪污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3集,总第8集)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案例(八)


4.

第79号——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


【裁判观点】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来说,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区分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关键。


被告人李平在司法机关未发现其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以前,在其所在单位对其盘问、教育后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


对因犯罪分子贪污、挪用公款而使被害单位遭受财产损失的,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6集,总第11集)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案例(九)


5.

 第83号——陆建中被控贪污案


【裁判观点】


无论经营、管理的是国有财产,还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都应该是认定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贪污犯罪主体时必不可少的要件。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1集,总第12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61: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据为已有不构成贪污罪


6.

第124号——徐华、罗永德贪污案


【裁判观点】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行为应当是以单位名义,实施集体私分的行为,而不应当是单位内个别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个人行为。这应当是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的重要界限。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8集,总第19集)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案例(十)


7.

第125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


【裁判观点】


国有企业其经过厂领导讨论决定,违反有关规定,在上级核定的奖金数额之外,又以单位名义,从小金库中支出资金,账外发放承租集团奖金,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发放范围是承租集团的所有成员,系一定规模、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上述特征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8集,总第19集)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案例(十一)


8.

第136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


【裁判观点】


作为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作废收款收据领款等手段套取征地、迁坟等补偿费用不入账,然后予以侵吞,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8期,总第19期)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案例(十二)


9.

第195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裁判观点】


经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私分回扣款的行为,属名为单位、实为单位领导个人谋取私利,应以个人共同受贿定罪处罚。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4期,总第27期)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案例(十三)


10.

第216号——于继红贪污案


【裁判观点】


贪污罪的对象不应仅仅限于动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有房屋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法侵占公有房产的贪污行为,即使客观上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也可以通过其所采取的欺骗手段等行为事实,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6集,总第29集)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案例(十四)


11.

第236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


【裁判观点】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在构成特征上有许多共同之处,如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对象都可以是公款,客观上都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尤其是对于行为人以挪用公款的手段进行贪污和挪用公款后因无法归还而畏罪潜逃的情形,两罪很容易混淆。但是,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而挪用公款罪则是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两罪有本质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吞公款的行为。因此,正确界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对区分其行为是贪污还是挪用的性质至关重要。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2集,总第31集)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案例(十五)


12.

第275号——胡启能贪污案


【裁判观点】


利用职务便利,在转卖本公司进口化肥配额指标及进口实物化肥中,将属于本公司应得的利润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6期,总第35期)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案例(十六)


13.

第292号——胡滋玮贪污案


【裁判观点】


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公款的具体去向及行为人的处置意思来加以综合认定,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形式上的“侵占”行为与贪污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吞行为,以免客观归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2期,总第37期)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案例(十七)


14.

第311号——江仲生等贪污案


【裁判观点】


受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委派在东锅公司相任领导职务、行使管理职权,且具有国家干部身份,根据行为时和审理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4期,总第39期)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案例(十八)


15.

第312号——尚荣多等贪污案


【裁判观点】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学校在招生工作中收取“点招费”,原商专校务会违反规定,决定收取“点招费”并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奖励招生工作人员,情况属实。但是,原商专以学校名义违法收取的“点招费”,在行政主管部门未对学校的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前,应当视为由原商专授权学生处管理的公共财产,即公款。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4期,总第39期)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案例(十九)


16.

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


【裁判观点】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其管理国家建设专项资金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将国家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用于为自己和少数人谋取私利,非法占有国家公路建设资金,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4集,总第39集)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案例(二十)


17.

第334号——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


【裁判观点】


被告人阎怀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市场协会的名义向苏交所索要80万元后,被告人钱玉芳协同阎怀民开设账户,办理转账手续,提现后与阎私分,并使用虚假手段平账,还在有关部门调查时,提供虚假证言,对钱玉芳行为的认定应当取决于阎怀民的行为性质。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1集,总第42集)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案例(二十一)


18.

第355号——朱洪岩贪污案


【裁判观点】


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的行为,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符合刑法关于贪污罪规定的第二类犯罪主体构成要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卖国有财产并私分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4集,总第45集)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案例(二十二)


19.

第377号——李祖清等被控贪污案


【裁判观点】


主观上不具有贪污的共同故意,客观方面不符合共同贪污的行为特征,不构成贪污罪。


作为大悟县教育局人事科的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决定将单位违规收费的部分资金以单位补助、年终福利等名义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6集,总第47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62:国家机关内部科室集体私分违法收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0.

 第383号——郭如鳌、张俊琴、赵茹贪污、

挪用公款案


【裁判观点】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贪污罪。


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1期,总第48期)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23: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单位违规自营炒股盈利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21.

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


【裁判观点】


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然实际享有控制公款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当款项领取凭证和事由与核销凭证出现矛盾时,应依据财务核销凭证来认定公款用途及行为性质。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6期,总第53期)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24: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


22.

第446号——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


【裁判观点】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非法侵吞公司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3期,总第56期)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25:由国有公司负责人口头提名、非国有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员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3.

第454号——陈焕林等挪用资金、贪污案


【裁判观点】


身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其又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优抚款物管理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4期,第57期)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26:无法区分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款项性质的如何定罪处罚


24.

第462号——高建华等贪污案


【裁判观点】


各被告人将公款侵吞后购买住房,已实现了对公款的非法占有,公款已发生实际转移,各被告人虽未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并不改变贪污公款的性质。


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不入单位账,私盖单位印章,以单位名义签订购房协议后,长期占有该房,在离任前未将该房屋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高对购买该房的公款已取得实际控制权,该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5集,总第58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27:使用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


25.

第594号——廖常伦贪污、受贿案


【裁判观点】


被告人在协助赵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协助赵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被告人虚构被拆迁户及其房屋的情况,骗取拆迁安置补偿费;接受被拆迁人之请,为其谋取非法利益,收受金钱,其行为应当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处罚,并应当数罪并罚。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6集,总第71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28: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6.

第642号——钱银元贪污、职务侵占案


【裁判观点】


被告人钱银元伙同他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从无锡市锡山区鸿声镇名圆纸张经营部收取的集体土地租用费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事实清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钱银元犯贪污罪的指控,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被告人钱银元当时是在实施“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钱银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对被告人钱银元的该部分犯罪事实同样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4集,总第75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30: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27.

第692号——黄明惠贪污案


【裁判观点】


苏州市通安食品购销站依法接受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区分局委托代征收生猪零售环节增值税,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委托代征税款的行为,被告人黄明惠作为法定代表人代理苏州市通安食品购销站行使代征的权力,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黄明惠利用其在通安食品购销站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增值税税款后不出具增值税发票的手段,截留并占有国家税款182808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2集,总79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29: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28.

第695号——王志勤贪污、受贿案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不能仅凭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还应审查被告人相关罪行的立案调查、侦破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自首情况的材料。


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以其所检举、揭发的他人具体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标准,而不是指所揭发犯罪事实的量刑幅度中有无期徒刑这一刑种,也不是指被揭发人的实际宣告刑。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3集,总第80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31: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29.

第710号——石敬伟偷税、贪污案


【裁判观点】


被告人石敬伟向监管人员提供他人串供字条的行为,不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情形。


被告人石敬伟向监管人员提供他人串供字条的行为,不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情形。


被告人石敬伟向监管人员提供他人串供字条的行为,不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被告人石敬伟向管管人员提供他人串供字条的行为,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但未达到“突出表现”的程度,故不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情形。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3集,总第80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32:被羁押期间将他人串供字条交给监管人员,对进一步查证他人犯罪起了一定的协助作用,虽不认定为立功但酌情从轻处罚


30.

第734号——王妙兴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


【裁判观点】


被告人在新长征集团改制过程中,利用担任长征镇党委书记兼新长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的便利,非法将9700万元国有资产隐匿在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中,使长征镇政府失去对该笔国有资产的控制,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3集,总第80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33: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31.

第771号——李成兴贪污案


【裁判观点】


诈骗罪与贪污罪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都可能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但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本案被告人李成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2集,总第85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34: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32.

第786号——刘某贪污案


【裁判观点】


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开、多报等手段,侵吞公款36974.98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3集,总第86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35: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能否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33.

第805号——姚太文贪污、受贿案


【裁判观点】


1999年被告人姚太文擅自决定以吉林省慈善总会名义将公款借给吉林省大力实业公司使用,但其挪用款项时并未与王步前约定事后收受财物。直到2003年,王步前才以姚太文借给其440万元工程保证金以及为其修路提供保函等帮助为由,送给姚太文10万元钱,姚太文收受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但如将四年后姚太文收受贿赂的行为认定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中“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则属于重复评价。因此,姚太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4集,总第87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36: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事后收受对方财物时难以证实借款时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如何定罪处罚


34.

第871号——黄友强贪污案


【裁判观点】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38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该案证人证言、书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实上诉人黄友强通过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的事实。黄友强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3集,总第92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37:在不同证据所证内容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案件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5.

第1014号——李培光贪污、挪用公款案


【裁判观点】


从形式要件分析,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要求行为人的职务系经党政联席会等形式批准、任命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名称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国有企业)。


从实质要件分析,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代表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4集,总第99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38:如何审查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36.

第1071号——陈强等贪污、受贿案


【裁判观点】


套取的公款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部分,不属于各被告人贪污的对象,不应计入贪污数额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公款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原单位公务支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应全额计入贪污数额,理由是该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赃款处置行为。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1集,总第102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40:国家工作人员套取的公款中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部分,是否应当计入贪污数额


37.

第1087号——祝贵财等贪污案


【裁判观点】


被告人祝贵财、杨超、王东立、及永才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祝贵财、杨超的职务便利,由及永才、王东立实际操作,采用先承租万商大厦底商后转租的手段,共同截留本应属于万商大厦的国有财产,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均构成贪污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39:如何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贪污罪


38.

第1088号——赵明贪污、挪用公款案


【裁判观点】


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管理本单位资金使用的便利条件,擅自提取备用金或以现金支票提取单位存款,进行赌博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41: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实施平账行为的认定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数罪并罚中的理解与适用


39.

第1139号——周爱武、周晓贪污案


【裁判观点】


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涉案服务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不记名流通使用,具有财物属性,不论被告人是否使用,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专刊)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42:贪污特定款物的司法认定以及新旧法选择适用时罚金刑的判处


40.

第1141号——吴毅、朱蓓娅贪污案


【裁判观点】


上诉人吴毅、朱蓓娅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充退保人员,虚构结算凭证,侵吞国家社保资金22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朱蓓娅实施了填写虚假结算凭证、指使他人冒领赃款、分配赃款等共同贪污中的大部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朱蓓娅,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专刊)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43:侦查机关通过疲劳审讯获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后是否对量刑事实形成影响


41.

第1142号——王雪龙挪用公款、贪污案


【裁判观点】


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90万元,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数罪并罚。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专刊)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44:如何认定“小金库”性质公司及公务性支出能否从贪污数额中扣除


42.

 第1235号——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


【裁判观点】


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前提。在具体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层面:一是制度设计层面,即在哪一阶段由什么主体进行认定;二是实体认定层面,即如何明确认定实施犯罪的证明标准。


如何认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如何准确区分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是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审理的关键。为确保审慎查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的产权属性,《追赃规定》分别在程序设计和认定标准上作了明确规定。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2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45: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体操作规范和裁判要点解析


43.

第1281号——刘宝春贪污案


【裁判观点】


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决定为其本人及会计发放“奖金",并采取了虚构交易、虚开发票平账等隐蔽手段,其实质是以发放奖金之名行侵吞公款之实,客观上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明知奖金的正常决策和发放程序以及会计应如实记账的规定,仍然违反相关程序和要求发放涉案钱款授意会计虚假记账,其本人亦领取了涉案钱款,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5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办理专刊)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46: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非法套取公款发放“奖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44.

赵恒东贪污案


【裁判观点】


被告人赵恒东组织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翻译、印刷、销售IBM-PC微机外文资料(说明书),属于有偿提供科技咨询行为,按照相关约定提取10方元费用合法。赵恒东将此款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之行为属临时保曾性质,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侵吞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赵恒东在组织翻译、印刷、签订合同和提款过程中,虽有不符合财经规范的做法,但该违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制范畴,不能以贪污罪进行评判,应宣告无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118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48:赵恒东贪污案



45.

年广久贪污、挪用公款案


【裁判观点】


为了公司利益,以公司名义将货物转让给其他公司,事后回收货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118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50:年广久贪污、挪用公款案


46.

沈太福、孙继红贪污、行贿案


【裁判观点】


利用担任集体经济组织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职务之便,共同或单独采取欺骗等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为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犯罪情节严重,亦应依法惩处。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118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49:沈太福、孙继红贪污、行贿案


47.

李效时贪污、受贿案


【裁判观点】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两罪并罚。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118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52:李效时贪污、受贿案


48.

胡明、张玉根、王震投机倒把、贪污、行贿

、偷税、受贿案


【裁判观点】


被告人胡明为使单位获取非法利益,为主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票面数额和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胡明还参与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亦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税收管理和税制改革,已构成投机倒把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将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非法所得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为牟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为单位偷逃税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行贿罪、偷税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118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51:胡明、张玉根、王震投机倒把、贪污、行贿、偷税、受贿案


49.

闫健宏贪污、挪用公款、投机倒把、受贿案


【裁判观点】


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个人侵吞公司65万元、美元1.43万元,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款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00.64万元、美元5万元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为他人提供购烟批件而非法获利40万元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收受他人港元1万元和价值17万余元的物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118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54:闫健宏贪污、挪用公款、投机倒把、受贿案


50.

王建业、史燕青受贿、贪污、投机倒把、重

婚、偷越国境案


【裁判观点】


史燕青在担任蛇口工业区石油化工公司综合业务部副经理期间,利用为公司申请外汇额度职务便利,和王建业相互勾结,采取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骗取公款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118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53:王建业、史燕青受贿、贪污、投机倒把、重婚、偷越国境案


51.

邓斌等投机倒把、受贿、贪污、挪用公款、

行贿案


【裁判观点】


新兴公司等单位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投机倒把罪。邓斌在投机倒把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邓斌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又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应依法惩处。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118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55:邓斌等投机倒把、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行贿案


52.

褚时健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裁判观点】


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公款3551061美元,折合人民币287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褚时健在共同犯罪中起决定、组织的作用,系主犯,应对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论罪应依法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以及赃款全部追回、经济损失已被挽回和其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118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56:褚时健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53.

马向东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裁判观点】


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118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57:马向东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54.

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裁判观点】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利,不正确履行职权,违规将十地出让金返还企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118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58: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55.

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贪污案


【裁判观点】


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巨额公款转出后非法占有,涉嫌重大贪污犯罪,其逃匿新加坡后被通缉一年后未能到案。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118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59: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贪污案


56.

杨秀珠贪污、受贿案


【裁判观点】


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904.5155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735.4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两罪依法应予并罚。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118集)


【原文链接】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60:杨秀珠贪污、受贿案


【贪污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1.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裁判观点】


被告人杨延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兼任国际商贸城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郑新潮、王月芳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案例来源】


2012年9月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第3批指导性案例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指导性案例(一)


【贪污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1.

 检例第73号——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及赵某、

徐某某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


【裁判观点】


利用担任某县图书馆副馆长,分管采购业务的职务之便,通过从C图书经营部采购价格虚高的借书卡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3.8万元归个人所有,构成贪污罪。


【案例来源】


2020年7月21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0批指导性案例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指导性案例(二)


2.

检例第127号——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


【裁判观点】


准确把握认定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依法提出没收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应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除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无法收集的证据外,其他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都应当收集在案。


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是检察机关庭审举证的重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来源】


2021年12月9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32批指导性案例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指导性案例(四)


3.

检例第129号——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


【裁判观点】


检察机关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应当承担证明有犯罪事实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举证责任。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主张权利,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据或者其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辩驳。善意第三方对申请没收财产享有合法权利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例来源】


2021年12月9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32批指导性案例


【原文链接】


贪污犯罪指导性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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