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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明法】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2023-08-21

发布者:周娜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1日|分类:法学论文 |582人看过举报

专题 | 案例介绍: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案例介绍

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全文

冯某才,男,2006年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21年3月至4月,经缠某超介绍,冯某才两次将海洛因放置在指定地点出售给他人。4月7日晚,冯某才再次实施毒品交易时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冯某才三次贩卖海洛因共计15.36克,收取缠某超毒赃共计12350元。冯某才每次收取缠某超等人的毒赃后,通过微信转账将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赃转给其姐姐冯某,三次转账金额合计8850元。其中:(1)2021年3月21日22时59分,冯某才收到缠某超支付的毒赃4000元,于次日12时05分转至冯某微信2500元;(2)2021年4月7日21时15分,冯某才收到缠某超支付的毒赃7600元,于当日22时55分转至冯某微信5600元;(3)2021年4月7日23时27分,冯某才收到吸毒人员昔某支付的毒赃750元,于当日23时28分全部转至冯某微信。

2021年7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公安局以缠某超、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罪移送起诉。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伊宁县院”)审查发现,冯某才在接收缠某超转账的赃款后,很快就将赃款转入冯某账户,有洗钱嫌疑。经讯问,冯某才辩称向冯某转账是为了偿还借款。针对冯某才的辩解,伊宁县院逐笔梳理冯某才与冯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有针对性地讯问冯某才,结合其他证据全面审查发现:(1)冯某才每次收到毒赃后均全部或大部转账,在作案时间段内呈现即收即转的特点。(2)冯某才与冯某对于借款金额、次数、已偿还金额以及未偿还金额等情况的陈述均含糊不清,且双方陈述的欠款数额差距较大。冯某才供称“我现在还欠她(冯某)一万多块钱”,而冯某称“应该还有(欠)几万块钱吧”。(3)除查明的三次毒赃转账外,2021年1至4月间,冯某才还有11次收取他人转账资金后即全部或大部转给冯某,其中有4笔共计13480元来自缠某超。检察机关认为,冯某才关于归还借款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且没有合理根据,冯某才收取毒赃后将赃款转移至他人的资金账户,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故意。上述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已构成洗钱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1年8月13日,伊宁县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冯某才提起公诉。伊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冯某才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10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洗钱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000元。冯某才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例为最高检2022年11月发布的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7月(经典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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