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观点一
对借款人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贷款,不影响骗取贷款罪的成立。
参考案例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9刑申13号
骗取贷款罪所保护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权,而并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个人财产权。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基于行为人提交的虚假贷款材料向行为人发放贷款,即应认定行为人的欺骗手段与犯罪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的行为亦是本罪的客观表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否明知贷款材料为虚假,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的认定。申诉人所提此项申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刑初80号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3刑初338号(与信贷员内外勾结,不影响骗取贷款罪的成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2刑终31号(与银行行长内外勾结,不影响骗取贷款罪的成立。)
实务观点二
业务经理与借款人勾结,贷款审批人员不知情,不影响骗取贷款罪的成立。
参考案例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刑初438号
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杜爱民担任信用联社营业部客户经理。2009年,被告人杜爱民因炒股亏损急需资金周转,遂虚构贷款用途以他人的名义向信用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被告人杜爱民伪造或指使他人伪造相关贷款资料并制作虚假的调查报告,再将该虚假的调查报告和贷款资料层报具有贷款审批决定权的吴某等人审批通过,骗取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资金共计人民币190万元归其本人使用,至立案时上述贷款资金均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爱民结伙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至立案时不能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实务观点三
在银行未陷入错误认识到的情况下,借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参考案例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5刑终139号
本案中,平安银行为了单位业绩考核经讨论后决定给予长丰公司问题授信,将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转为流动资金贷款,平安银行对长丰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起主导作用,平安银行发放贷款是基于其本身给予长丰公司的问题授信,与长丰公司提供资料之间无因果关系……且书证失信被执行人查询证实银储公司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网上公布,系可公开查询的资料,平安银行并未对银储公司的状况陷入错误认识……综上,平安银行对长丰公司的贷款目的、担保人的状况应是知情的,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长丰公司相应获取贷款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吴斌作为主管人员亦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笔者认为
银行本身是组织,从客观上讲其是不具有认识能力的,银行陷入错误认识归根结底是银行的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此时应当结合工作人员的职责来做综合评价,普通信贷员并不具有贷款发放的决定权,因此对贷款人的欺骗手段识知情并不能代表银行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但,如若是银行具有放贷决定权的人员或组织(如贷款审批委员会)对借款人的欺骗手段知情则应视为银行未陷入错误认识。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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