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46号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于案发前几天初次见面,王某某与李某某互留微信,之后二人经常微信聊天。案发当天王某某、张某、李某某等多人相约在某酒吧饮酒。酒后,王某某与李某某在王车内发生性关系。
凌晨,王某某驾车载李某某、张某、赵某离开,赵某中途下车,王某某提出去酒店开房,张某表示同意,李某某未表示反对,三人遂入住某酒店。进入客房后,王某某先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继而张某加入,与王某某同时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张某独自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凌晨4时许,王某某、张某离开酒店,被害人李某某于6时许拨打电话报警,本案案发。公安民警当日将王某某抓获,后在其协助下将张某抓获。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张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以被害人李某某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为由提出上诉。
周娜律师、宋飞杨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接到委托后,迅速开展阅卷、会见等相关工作,积极了解案情及相关证据,锁定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以及指控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之处,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行为不构成强奸、更不构成轮奸的辩护意见。此外,辩护人积极与法官、检察官展开沟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提交了相关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被害人李某某虽然自述意识不清,但是从其案发时语言、行为等细节来看,其意识清楚,性防卫意识并未减弱,辨别能力并未降低。
2.李某某的两份《血液酒精鉴定报告》检测结果均为“0”,该检测结果与李某某的醉酒陈述相矛盾。虽然检察机关以检材来源不明为由,认为该两份《鉴定报告》不具有证据资格,但是该结果是因公安机关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该不利结果不应由被告人承担。
3.三人共同发生性关系及李某某与张某独自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均有积极配合的行为,此时张某无从判断李某某具有反抗的意思表示,不能判断李某某不愿意。事后几人还在一起聊天,关系和谐,可见李某某并非被强奸,更非被轮奸。
4. 李某某报案动机存疑。李某某在见到朋友A后才选择报警,后在侦查阶段接受王某某、张某家属大额赔偿后两次去公安要求撤案。其在取得赔偿款后,还向A支付了数万元款项,且在二审之前,李某某向对其进行询问案情的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均隐瞒了该事实。该行为不符常理。
5.本案不构成,如果定罪,本案应构成聚众淫乱罪。但因张某不属于首要分子也没有多次参加,故张某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对张某判处十年六个月,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五、办案心得
对于涉嫌强奸的案件,尤其是醉酒后强奸的情形,需要把握重点,将被害人是否真的处于深度醉酒状态,性防卫意识是否减弱,辨别、反抗能力是否降低作为判断案件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还需结合相应的客观证据各方当事人陈述,作出最准确、最合理的判断,并及时向法官、检察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案件争取最好的结果。
2年
10247分 (优于95.56%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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