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再审、现场勘验笔录排除、证据链质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定罪量刑
案件类型: 刑事再审
审理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4)津刑再**号
裁判日期: 2024年
一、案情摘要
原审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先后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原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刑事再审律师周娜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发现关键程序性瑕疵——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勘验时间(2017年1月12日至14日)早于价格认定结论书出具时间(2017年1月26日、4月27日),但勘验笔录中却已出现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5722元损毁价值,侦查机关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二、代理策略:以程序违法为突破口,层层瓦解指控证据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周娜律师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从证据能力角度切入,构建了精准的质证体系:
第一层:申请排除现场勘验笔录。 周娜律师指出:现场勘验笔录的勘验时间早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出具时间,但笔录中却提前载明了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具体金额5722元,这一时间逻辑矛盾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属程序重大瑕疵。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采纳该质证意见,认定勘验笔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并依法予以排除。
第二层:质证车辆损毁事实与价格的对应关系。 案发后现场照片显示,皖K**G98某品牌汽车右后轮仅为瘪气状态、无明显划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亦确认该轮胎“外表不像其他被划车胎一样有明显划痕”。周娜律师据此主张:在无法证明该轮胎系李某毁损的情况下,对应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256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再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将该笔损失从犯罪数额中剔除。
三、裁判结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周娜律师关于排除勘验笔录及剔除右后轮损失的核心质证意见,认定李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为5466元(剔除256元),犯罪数额较大,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原判,但在事实认定层面确认了勘验笔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某品牌汽车右后轮无法认定系李某毁损。
四、案例价值
本案是刑事诉讼律师通过精准证据质证为当事人争取有利认定的典型再审案例。周娜律师以程序违法为突破口、瑕疵证据逐项排除的代理策略,成功将现场勘验笔录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并剔除了一项无法证明的指控损失,实现了犯罪数额的精准认定,在再审程序中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限度的有利结果。本案对刑事辩护中证据链审查、程序合法性质证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