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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履约“半途而废”,剩余款项该不该付?律师以案说法

发布者:杨晓娥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6日 2449人看过 举报

2025-12-1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我方代理的被告小董(化名)与原告小山(化名)于2023年11月24日签订了一份《设计制作协议》。合同约定,由小山团队为小董团队的两个展馆设计项目提供深化设计、施工图绘制等服务,合同总价款为40万元。合同约定了分四期付款的节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工作成果质量、交付进度及付款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作中止。小山诉至法院,要求小董支付剩余合同款27万元及违约金。

  二、案件经过与争议焦点

  原告小山主张,其已按约提交了阶段性设计成果,且成果已被被告实际使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三、四期款项,构成违约。

  作为被告小董的代理律师,我们主要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履约瑕疵抗辩:强调原告交付的设计成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新建模,深化设计方案”标准,未能满足业主方要求,导致被告无法按时汇报,后续工作被迫由被告自行完成。原告未完成第三阶段(平面版式交付)及后续的驻场配合义务。

  付款条件抗辩:主张付款义务应与原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相匹配。鉴于原告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核心义务(根据业主新要求调整设计并交付最终成果),其无权主张全部剩余款项。

  费用抵扣主张:指出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差旅、打印等费用共计4384元,依据合同约定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应予抵扣。

  违约金抗辩:认为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系双方沟通不畅、对工作标准认知不一所致,并非被告单方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我方的核心抗辩观点,作出了如下判决:

  支持部分款项请求:法院认定原告确实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未根据业主后续修改意见完成设计调整及最终交付,亦未完成驻场义务。因此,未完全支持原告27万元的诉请,而是根据原告的实际履约情况、设计工作的延续性等,酌定被告还应支付的合同款总额为20万元。

  进行费用抵扣: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3万元,并将在合同总价内认定的被告垫付费用4223元(4384元扣除被告自身住宿费161元)进行抵扣。

  最终支付金额:判令被告小董向原告小山支付剩余合同款65,777元。

  驳回违约金请求:法院认为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双方均有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单方违约,故对原告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分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仅承担少部分。

  四、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

  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我们主要发挥了以下关键作用:

  精准定位案件焦点:迅速抓住“原告是否按约完成核心设计义务”这一要害,将辩论重点从“付不付款”引导至“应付多少款”,扭转了被动局面。

  组织有效证据链:系统梳理并提交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双方设计成果对比、被告后续独立完成工作的证据等,有力证明了原告交付成果未达要求、后续工作由被告独立完成的事实,否定了原告关于成果被“实际使用”的主张。

  厘清费用性质:成功论证被告垫付的费用属于合同总价范围,为当事人减少了损失。

  准确把握法律原则:向法庭充分阐释了承揽合同中“权利义务对等”和“工作成果交付与报酬支付相匹配”的原则,为法院酌定付款金额提供了法理支持。

  五、律师建议与意见

  通过本案,对于涉及设计、咨询等智力成果输出的承揽合同,我们提示各方注意:

  合同约定务必明确具体:不仅要有价款和工期,更要对工作范围、验收标准、修改流程、交付成果的形式和内容做出尽可能清晰、可操作的规定。避免使用“深化设计”“客户确认”等模糊表述,应明确确认的主体、时限和形式要求。

  重视履约过程管理:双方沟通应有记录,对于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提交的成果版本,均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盖章确认单)固定。本案中,持续的微信沟通记录成为了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

  付款节点应与实质工作挂钩:尽量将付款条件与明确的、可验证的工作成果交付绑定,而非单纯与时间节点挂钩。如约定“交付经甲方书面确认的XX阶段设计成果后X日内支付”。

  发生分歧时及时固定证据:当一方认为对方履约不符要求时,应及时发出书面异议,明确指明问题所在,并给予合理改正期限。这既是促进履行的方式,也是未来发生诉讼时证明对方违约或履约瑕疵的重要证据。

  理性评估违约主张:在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时,应客观分析原因。如本案所示,因双方对工作标准认识不同、沟通不畅导致合作中止,可能被认定为混合过错,而非单方违约,违约金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总之,一份权责清晰的合同加上规范的履约管理,是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的根本。发生争议时,应积极收集证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精准界定各方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杨晓娥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产权交易经纪人,曾在民政部批准的国家一级某学会秘书处从事多年法务工作,后在某知名咨询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1110120********70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