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A女士与B公司之间因劳动关系确认、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问题产生争议,A女士于2023年12月26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原告主张:A女士请求确认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求B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共计15.4万元。
被告主张:B公司主张与A女士之间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认为B公司仅为A女士代缴社保,且B公司为一个空壳公司,实际业务由A女士所在的团队独立运营。
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A女士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求B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共计15.4万元。
胜诉关键:向仲裁庭积极主张和举证,争取仲裁庭支持我方诉请,仲裁庭最终支持我方主张的劳动关系成立,支持了全部的仲裁请求。
杨晓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