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栾鑫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0日 1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被告分别于2010年4月15日、2010年6月份签订两份门禁管理系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并安装车辆门禁管理系统设备,两份合同的价款分别为320000元、237020元。两份合同均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但根据实际情况,合同进行了更改,被告员工对调整后的工程进行了初步验收。2010年8月安装调试完毕,被告未经最终验收即开始使用上述设备。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220000元进度款,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68360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人员变动无法落实欠款为由推拖。 办案经过:本案诉至法庭后,被告辩称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经律师指导,在诉讼前,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并得到了被告的《回复函》,回复函称未付货款系原告未提交验收报告。结合原告查找到的其他证据,法院最终认定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同时关于货款数额问题,经过律师仔细研读合同,发现合同约定了异议期,虽供货过程中有部分附件的变更,但被告已实际使用该设备并未就此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综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买卖大多会遵照双方的意愿进行,双方意愿的表现形式就是合同文本,一经签字后对双方都有约束。所以,在签署合同时要认真、仔细地研读合同,对付款的限制条件设置、产品的规格和争议解决的方式等都要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另外,法律虽保护公民的权益,但是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所以,有了纠纷还是需要及时寻求律师帮助,固定有效证据,才能在诉讼中取得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