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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内容变更是否为新要约

作者:李忠莹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7次举报

要约内容变更是否为新要约

    

在国际贸易通常有两中交易方式,一种是双方直接谈判签定正式书面合同成交;一种是双方通过函电、

传真达成协议。


对于后者,双方通常签定销售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本案涉及的正是函电成交的方式。从法

理上分析,如果双方均以签字的确认书与已达成的合同条款一致,则该确认书应视为合同成立的正式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

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如果双方均签字的确认书与原合同不一致,则该确认书视为对原合同的修改,注意:此时重要的是双

方已经对该确认书签字认可。如果合同已经充分要约承诺的条件导致合同成立,则确认书的签定已经

不是十分重要,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时,确认书的签定才能成为合同成立的标志。因此就本案而言,

双方已经就合同条款通过函电达成一致,合同已经成立。


此时确认书的签定只是为了固定和明确合同条款,这与影响合同成立的要式合同的确认书不同,此时

该确认书只能因为买方改变支付方式条款而认为是新的要约,该确认书即新的要约因为卖方的异议而

无效,该确认书没有构成改变原来函电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以往来的函电条款为准。因此该案,买

方违约。

综合上面的介绍,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

书。


李忠莹,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西南交通大学法律硕士 ,具有法学与会计学双学位,初级会计师;四川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