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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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发布者:李忠莹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8日 13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左右,被告人EX先购买“XXX”减肥咖啡并在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2021年10月至11月,多人多次向被告人EX反映出现口干、失眠、头晕等严重不良反应后,其仍然从上述三人处购买“XXX”减肥咖啡进行销售。经查,被告人EX销售上述减肥咖啡共计341445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多次会见EX,反复研究案卷,向有关部门调取证据,与承办人员多次口头及书面沟通辩护意见,参加庭审。 1.阅卷: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检察院,开展阅卷工作,因在案光盘无法查阅,检察院联系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森林犯罪侦查大队为律师阅卷提供方便,最终承办律师在某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森林犯罪侦查大队办公区查阅了同步录音录像及微信电子数据。阅卷过程中,承办律师获悉本案将于次日移送至炉霍县人民法院。案件进入一审审判阶段后,承办律师多次在法院查阅电子数据及补充侦查证据。 2.会见:因承办律师介入时EX已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故承办律师在某地会见了EX,在第一次会见过程中,EX表示对检察机关给出的6年2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有异议,首先,其认为自己在案发之前并不知晓自己售卖的tina咖啡是有毒、有害食品。大概在2021年9月其在他人处购买了XXX减肥咖啡,因喜欢喝咖啡,其购买后天天食用,食用1、2个月后瘦了10多斤,且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反应,偶尔也会拿给亲戚朋友免费食用。因其一直从事服装生意,会在抖音上直播,某次直播时很多人询问其为什么瘦了这么多,其表示是喝XXX减肥咖啡,后XXX减肥咖啡的代理通过抖音主动联系其。一开始其按照购买价格拿给身边的亲戚、朋友,后售价358元一包。其表示在售卖XXX减肥咖啡期间,自己一直在食用,如果知晓有毒、有害食品,就不会拿自己的身体做实验。本案案发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告知其有人投诉举报其售卖的减肥咖啡是“三无”产品,消费者食用后长胖了200斤,若投诉者情况属实,需假一赔十。其主动与投诉者沟通后双方进行了赔偿,之后其将投诉者的投诉情况进行梳理并与市场监管局等人员沟通后认为其可能被他人诈骗,随后前往派出所报案,但警让其无须理会。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其店铺调查时,其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己出售的咖啡,希望对该咖啡进行鉴定。之至案发,其多次向市场监管局了解上述咖啡鉴定结果但均没有获悉鉴定结果。 其次,其认为相比于职务犯罪、使用火锅油或生产、销售泡打粉类犯罪,自己的刑期太重了。而且其所在地有多人售卖XXX减肥咖啡,但其知很多人售卖XXX减肥咖啡的金额比自己高,但并没有被拘留。 3.调取证据:为核实EX会见中提及的被举报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其服装店铺内检查,以及核实其向派出所有关报案的情况,承办律师前往康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派出所了解情况。 4. 提交庭前辩护意见:第一,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EX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0日和2022年10月03日的“XXX”减肥咖啡含有西布曲明。第二,就被告人EX主观是否明知应以2022年10月14日为界限。第三,被告人E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销售金额是应为35536元(大写:叁万伍仟伍佰叁拾陆元)人民币。第四,微信聊天内容不具有完整性。为查明本案的关键事实,建议相关机关移送被告人EX被扣押的手机(Apple iphone14暗紫色 proMax 256G)。综上所述,望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四点辩护意见,并在本案庭审时重点查明。最终对被告人EX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参考类似案例对其适用缓刑。 5.参加开庭审理,发表辩护意见:第一次庭审承办律师当庭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总的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E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EX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销售金额341445元有异议。被告人EX在2022年10月16日康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调查了解被举报情况后,其主观上才存在应当知道自己销售案涉缇娜风味拿铁(固体饮料)系有毒、有害的食品可能,故其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销售金额应为35536元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伍佰叁拾陆元整)。被告人EX其系主观恶性小的初犯、愿意缴纳罚金、存在明显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小以及再犯罪的可能小,望合议庭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提交了书面的质证意见,以及根据庭审中合议庭归纳焦点针对提交了第一次补充辩护意见。 第二次庭审中承办律师针对补充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并补充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EX在2022年10月16日康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调查了解被举报其情况后,其主观上才存在应当知道自己销售案涉缇娜风味拿铁(固体饮料)系有毒、有害的食品可能,故其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销售金额应为35536元人民币。 三、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所提被告人EX在2022年10月16日具有销售案涉缇娜风味拿铁系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主观明知,认定犯罪金额为35186元,未采纳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应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公诉意见。法院判决:被告人E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八万元。 四、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将于次日移送至法院。公诉机关对本案认定犯罪金额341445元,并对当事人提出了有期徒刑6年2个月的量刑建议,当事人认为自己主观上不知道自己出售的咖啡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认为公诉机关量刑畸重,希望自己最终的刑期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承办律师充分阅卷、分析证据,从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XXX咖啡是否均为有毒、有害食品以及其主观明知的时间节点的两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最终取得有效且满意的辩护效果。 本案办理过程中,一方面承办律师实实在在感受到炉霍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律师开展辩护工作及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对于律师阅卷充分提供了支持;另一方面,承办律师调取证据、对侦查机关提取的微信聊天截图与当事人手机内原始记录一一核对、与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辩护意见、多次提交辩护意见等辩护工作,为法庭查明事实尽到应尽的职责。当然,最终能够实现了有效的辩护也得予以遇到了专业、细心且有担当的合议庭成员。 此外,本案当事人的情感充沛,辩护工作还包含了安抚、开导当事人的情绪以及对案件结果有正确的预期进行引导。在数次会见以及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多次情绪激动,声泪俱下。作为辩护律师,一是和当事人保持基础的信任以及共情,信任和理解是为当事人尽力辩护的前提;二则是要尽量安抚当事人的情绪,情绪的过于激动不一定对庭审效果有利,让其树立信心,内心坚定。所以,辩护律师在对当事人的情绪把控上亦有一定要求。 本案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家属多次对承办律师表达了感谢,对辩护律师的工作充分予以了肯定。

李忠莹,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西南交通大学法律硕士 ,具有法学与会计学双学位,初级会计师;四川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