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迦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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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找不到借款人,让中间人还钱,咋办?

发布者:张迦翔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61人看过


       熊某和张某系亲戚关系,2021年5月经张某介绍,案外人胡某向熊某借款50000元,熊某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胡某,未出具借条,口头承诺半月后立即偿还,并约定有利息。到期后,熊某多次联系胡某要求其还款,胡某不予理睬,后直接“玩失踪”。熊某又多次通过微信、电话方式联系亲戚张某催要,张某回复“我赶紧催催他”、“我只是帮忙介绍,现在咋变成好像我欠你钱样”、“我没在这个事上落一点好处”等内容。熊某向桐柏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张某系案涉借款的“中间人”,不能证明张某已构成债务加入或保证,且无证据证明其从该笔债务中获取经济利益,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


现行经济中民间融资较为活跃,一些急需资金的借款人往往会通过亲戚、朋友寻找和介绍出借人以实现迅速借款的目的,帮助达成借贷合意的人员,俗称为“中间人”或者“介绍人”。然而,一旦出现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往往要求“中间人”帮忙催要、担保甚至承诺还款。此时“中间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或保证,将成为直接起诉中间人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重点及难点。“中间人”若作出补足差额等类似承诺,则其身份转变为保证人;若作出愿意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则其身份转变为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该条款正式将债务加入制度法定化。

此类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一般围绕“中间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举证,法官在认定时亦需对中间人“存疑”、“模糊”的意思表示按照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通过文义解释、习惯解释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方法综合确定其真实意思表示,进而作出公正判决。本案中,原告在胡某失联后向张某催要,张某出于亲戚关系及介绍案涉债务的缘由,作出愿意帮忙催要的陈述,相关证据仅能表明被告中间人让熊某与胡某达成借款,未要求报酬未获取经济利益,不能证明其是债务人或保证人,故判决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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