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程XX与XXX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XXX公司主张其与刘XX之间仅为《劳务分包协议》维系的合作关系,程XX系刘XXX招聘,与XXX公司无关,但程XXX所在群为“XXX司机群”,群内也发布过XXX公司驾驶员管理规定,刘XX在司机群以及与程X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以第三人称呼老板,且程XX在2021年8月14日应刘XX要求出具收条时刘XX也要求其加上XXX公司名义,这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程XXX虽然表面受刘XX的直接管理、调配,但管理、奖惩、补偿赔偿等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在XXX公司手中,故本院对XXX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程XX受XXX公司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具有人身从属性及财产依附性,程XXX提供的劳动是XXX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XXX公司主张其与程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程XX已提交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XXX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XXX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因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劳动者工作年限,一审法院采信程XX的主张,认定其与XXX公司自2021年4月20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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