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投融资过程中,投资方通常要求融资方提供增信措施,以减少投资风险。增信文件的形式包括流动性支持、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等类似承诺文件。 就该等增信文件的性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将其分为“债务加入、保证、独立合同”三种类型,明确了认定之基本原则为“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确定了“存疑推定规则”。 现笔者结合《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就如何适用法律,准确认定该等增信文件的性质分析如下: 一、债务加入与保证之概念区分 债务加入系指第三人基于与原债务人的约定或向债权人作出单方允诺加入到既存债务中,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之债。 保证分为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债务加入中债务人直接成为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当事人,债权人可直接向新的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不以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为前提,且不受除斥期间的约束。因此,债务加入的责任相较于保证责任更为严苛。两者具体差别如下: (一)产生原因不同 保证基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约定产生,而债务加入基于第三人与债务人的约定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的单方允诺而产生。 (二)债务性质不同 保证为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性债务,而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债务加入中新的债务人独立于原债务人,取得独立的债务人地位。 (三)责任承担的前提不同 保证责任的承担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为前提,而债务加入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新的债务人或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责任承担后是否可追偿 1. 保证关系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2. 债务加入中新债务人能否追偿,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新加入的债务人不享有追偿权。如王利明教授在《论“存疑推定为保证”——以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为中心》一文中认为“由于新加入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本质上是为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不是代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新加入的债务人在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其原则上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 有观点认为,新加入的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如姚立、邢泽艳等与周瑜等追偿权纠纷一案2中,法院认为,“债务加入后,加入人清偿了债务,即免除了借款人归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是最终获益者。就共同债务人内部而言,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应为终局责任者,对该笔债务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故债务加入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因如上分析,债务加入中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实为连带债务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及追偿”之规定,参考以上观点,笔者倾向于认为新加入的债务人应享有追偿权。但区别于保证人的追偿权,新加入的债务人原则上仅能就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进行追偿。 (五)责任限制因素不同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既受诉讼时效也受保证期间的限制。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加入中,债权人对新债务人权利的行使仅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六)债务变动的影响不同 保证关系中,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且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的,不影响保证期间。 债务加入关系中,若债务变更、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原则上新的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变更。但就加重的债务责任,笔者认为若是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有约定,新债务人可按照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 (七)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同 保证关系中,主债权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的,债权人与保证人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责任;主债权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无效的,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三方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债务加入中,债务加入为独立民事行为,其是否有效应按照民事行为效力规定进行判断,新债务人应按照民事行为无效之法定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八)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利益不同 债务加入中,新的债务人往往因与债务履行有特殊的经济利益而加入债务,而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一般与债务履行无利益关系,保证之本质为利他行为。 二、各类增信文件的性质识别 (一)债务加入类增信文件 债务加入类增信文件需具有明确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可认定为债务加入的常见表述为:“连带清偿”、“共同偿还”、“作为共同还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到期回购剩余债权余额3”、“无条件履行xxx合同项下可能产生的债务的差额补足义务,并对上述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 (二)保证类增信文件 保证类增信文件包括: 1. 具有明确的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的增信文件 (1)可认定为连带保证的常见表述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无条件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不能按时/到期/按期/如期偿还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对xxx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补足义务”。 (2)可认定为一般保证的常见表述为:“债务人不能偿还/履行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到期不能/无法履行债务/偿还借款时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对xxx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补足义务”。 (3)需特别说明的是,需区分“不能按时/到期/按期/如期偿还”与“到期不能/无法偿还”。“不能按时偿还”强调的是履行期限问题,即是否应按约定时间如期履行,不同于一般保证之常见表述“不能偿还”5。因此,“不能按时偿还”或类似表述应理解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存疑推定为保证6的增信文件 该类文件需无法准确认定具有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且应有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如无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的,不能轻易使用存疑推定。需强调的是,前述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仅指承担原有债务或主债务,若承担的是其他债务,则成立独立合同。 该类文件常见的表述为:“愿意为债务人履行义务”、“愿意帮助债务人还款”、“代负责任”、“承担次要责任” (三)独立合同类增信文件 该类文件需无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无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但其中明确约定了承诺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该类文件的常见的表述为:“协调、督促债务人还债”“协调第三方对债务偿还提供流动性支持”。 (四)争议解决阶段的文义冲突 若争议解决阶段,不同文件之间出现不同的意思表示,发生冲突,可参考如下思路处理: 1. 组织其他证据证明真实意思表示 (1)当事人实际按照保证关系履行还是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责任,可作为认定当事人具有承担保证责任,还是作为债务加入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依据。 如云南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江远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7,法院认为,“从履行情况看,据远腾集团一审中提交的支付凭证及二审查明的事实,已支付的包干费用中大部分由远腾集团支付,小部分由远成公司支付,未区分履行顺位,不符合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补充性特征,据此认定构成债务加入”。 (2)因债务加入人往往与债务履行具有特殊利益关系,如可证明债务加入人与债务履行具有利益关系,也可作为证明当事人具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的依据。 如云南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与李俊生、昌吉市益安煤矿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8,法院认为,“益安煤矿向中翔集团借款2000万元系用于煤矿改造事宜,李俊生作为益安煤矿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与益安煤矿的经营行为和实际收益存在利害关系,其亦直接参与了本案所涉益安煤矿股权转让和借款过程,并直接向中翔集团支付了200万元款项,故其在《借款合同》中承诺的对益安煤矿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仅仅是为了益安煤矿的利益而承担责任,其对此亦有直接和实际的利益。因此,李俊生在《借款合同》中作出的还款承诺更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 2. 从新原则或按照解释顺序的约定处理 不同文件的表述有冲突,原则上按照从新原则;若法律文本中有约定的解释顺序,按照约定的解释顺序(如约定“约定不一致的,以某文件为准”)处理。 3. 若以上方式均无法认定真实意思,此时文义冲突视为文义不明,适用存疑推定。 | |
【注释】 1. 需注意的是,该另有约定为《民法典》新增。 2. 详见(2020)浙0481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 3. 详见(2019)最高法民终1487号民事判决书。 4. 详见(2020)最高法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 5. 该观点详见(2021)鲁09民终757号民事判决书。 6. 因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相似性,一般推定为连带保证。 7. 详见(2020)最高法民申1021号民事裁定书。 8. 详见(2014)民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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