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
2、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传统,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而订立的保证合同;
3、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同的,保证无效;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5、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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