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丽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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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

作者:严丽媛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1次举报
2025-09-26

委托人:A公司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应协议,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羽绒服,如A公司未按时交付的,双方另签订代销协议,所供应的羽绒服B公司做代销处理。A、B、C签订三方协议,B公司指定羽绒由C公司供应。合同签订之后,A公司分三次向B公司交付羽绒服,三次全部晚交,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代销协议》,其中一条约定“若代销期内未销售完,A公司可提出续销,否则B公司在退货期限内将羽绒服退还A公司”后A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向B公司交付羽绒服。代销期后,B公司与A公司进行了结算。结算之后,B公司以双方系代销为由仅支付以代销的羽绒服货款,对于未代销的要求A公司取回。A公司仲裁至南京仲裁委,请求B公司支付货款102万余元。
【庭审】
A公司认为B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将羽绒服退还,且一直对羽绒服进行销售,现在退货,羽绒服已经过季、过时,A公司拒绝接收剩余的羽绒服,B公司应支付剩余羽绒服的代销款。B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履行退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认为,根据《代销协议》约定,双方应按实际销售件数结算,并将剩余库存羽绒服退还A公司。
【仲裁结果】
仲裁认为,按照《代销协议》约定,B公司应在约定的时间统一安排退货,B公司未按约定做退货处理,导致剩余羽绒服产生了款式过时、过季和难以对外销售的问题,B公司对上述后果存在过错。A公司是服装生产厂商,不具备与B公司同等的销售能力及条件,而B公司一直在进行销售,剩余羽绒服不宜由A公司取回。
裁决:B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向A公司支付代销款人民币100余万元(质量扣款2万元左右)。

【后续】
B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上诉至南京中院,经过一次庭审,B公司撤回其上诉。并且,因在立案的同时申请保全了B公司的账户,B公司撤回上诉的同时,支付了款项。案件最终以B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告终。此次纠纷的处理过程充分体现了事先约定明确条款的重要性,以及在合作中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通过仲裁与财产保全的有效结合,A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债权清收。其实,本案A公司委托时的想法是羽绒服可以退回,可是因晚交支付的邮费和代销补差款项不要进行扣除。但,在仔细分析了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其他证据,我建议要求B公司支付全部的款项。最终结果B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大大超过了A公司来委托时的预期。


严丽媛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现为浙江简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案件,积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简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浙江简方律师事务所
1330420********79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