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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的遗产我能继承吗?

发布者: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454人看过

  基本案情
  李爷爷与王奶奶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四个子女:李大、李二、李三、李四,李爷爷与王奶奶购买了1号房产。李三与赵三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李小宝。王奶奶于2010年3月1日去世,李三于2019年10月5日去世,李爷爷于2019年10月25日去世,李爷爷生前留有遗嘱将1号房产留给李三。2020年,李二、李四起诉要求继承李爷爷的遗产。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王奶奶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由李爷爷、李大、李二、李三、李四作为继承人继承。李三去世时,也没有留有遗嘱,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由李爷爷、妻子赵三、儿子李小宝作为继承人继承。李大爷去世时,留有遗嘱将遗产中的1号房产由李三继承,但此时李三已经先于李爷爷去世,按照《民法典》规定,房产此时也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由李大、李二、李小宝、李四继承。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律分析
  一、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不属于);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推定同时死亡的,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她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应无适用代位继承的余地)。
  代位继承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兄弟姐妹的子女。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区分: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但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所应继承的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种继承制度。条件是须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须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须有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综上,爷爷奶奶的遗产能继承。
  代位继承的情形:当李三先于李爷爷去世,李小宝作为李三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李三应该继承李爷爷遗产的份额。
  转继承的情形:当王奶奶去世后,李三未放弃继承王奶奶遗产,在遗产分割完毕前去世,李三应当继承的份额由其继承人转继承,即由李小宝、赵三、李爷爷作为李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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