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签订离婚协议后,发现对方隐藏了一家公司股权没有分割,该怎么办?

发布者: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487人看过

  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后,发现对方曾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发现这个情况后,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分割股权。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这家公司确实存在以及该公司股权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证据,同时还要收集离婚时自己并不知道该公司存在的证据(比如对方现在的自认,或者之前协商分割财产时并不包括该公司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然后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
  实践中,以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但要求分割公司股权,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可以协议,股东的一方取得全部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折价补偿;
  (2)若股东一方将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配偶一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且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则视为同意转让股权,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延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我是家理律所婚姻律师易轶,如果大家有婚姻家事方面的问题,可以随时找我来沟通,我们在北京、深圳、上海都有律所,希望能帮助大家走出一同走出困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