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继承人并不包括侄子(女)、外甥(女)。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遗产由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则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按照遗嘱继承相应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兄弟姐妹但已去世,此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代位继承遗产。
延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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