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往往会说:“辩护人等一下,签了字再走。”印象中,没有听到让公诉人签字。
刑事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客观反映案件庭审活动重要载体,记录控、辩、审三方在法庭调查、发问、质证、辩论等环节的过程。庭审结束后,公诉人、辩护人作为控、辩双方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理所当然。现实中,未见公诉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辩护人签名也是从无到有。
司法解释要求辩护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173条:“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此时,未要求辩护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239条:“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言、意见部分,应当在庭审后分别交由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前两款所列人员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要求改变庭审中陈述的,不予准许。”自2012年起,要求辩护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293条:“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证言、意见部分,应当在庭审后分别交由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前两款所列人员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要求改变庭审中陈述的,不予准许。”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人增加了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调查人员指《监察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的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侦查人员的理解没有争议;其他人员是预留,如2022年1月施行的《监察官法》规定的监察官。
看来,法律规范的缺失是公诉人没有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直接原因。可能,最高院在出台司法解释时顾忌法、检两家的独立,不便规范。
刑事庭审笔录是对案件庭审活动的完整体现,不仅是合议庭讨论案件、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而且是审查庭审活动是否合法的参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既如此,公诉人在庭审笔录签名有以下必要:其一,刑事审判的结果涉及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发言应严谨,签名是对各方言行的有效约束。其二,确保庭审笔录的完整。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参与庭审活动的人均要求在笔录上签名,作为控方的公诉人不签名,庭审笔录是不完整的。其三,书记员(或速录员)在记录时,难免存在漏记、错记的可能,公诉人不签名,就不会对其庭上发言进行核对。如果庭后公诉人对记录的发言提出异议,将无法查证。最后,公诉人对庭审活动负有监督职责,在笔录上签名是其履责的要求。
所以,公诉人有必要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建议《刑事诉讼法》第207条在下次修正时,增加公诉人、辩护人签名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