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期房最怕遇到什么,开发商没钱破产被别的公司起诉。购房者钱没了房子也没了!
给大家讲个真实的案例,有位王先生向A公司购买了一套期房,付的全款。
这个A公司,可能也没钱开发,就向B公司借款,将自己的开发项目所有房产,当然也包括王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过了几年,A公司还不上钱了,被B公司起诉了。
辽宁高院在民事调解书里面写道,A公司欠B公司本金2.26亿,且B公司对A公司提供的在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什么叫优先受偿权,就是王先生买的这个房子,直接给B公司拿走了。
之后B公司向辽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辽宁高院裁定指令由大连中院执行案涉房屋。在执行过程中,王先生提出执行异议,大连中院裁定中止执行。
B公司不服,向大连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大连中院、辽宁高院以相同理由均判决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这个案子核心焦点是,执行异议的购房人,对于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那么我们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抵押权的,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故,在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与银行抵押权产生冲突时,亦应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