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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与他人同居怎么办?

发布者:杨鑫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310人看过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婚姻关系。

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然没有以夫妻名义,但存在着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需要注意的是,与他人同居和出轨也是不同的,出轨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但并未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而同居要求持续地、稳定地共同生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在离婚后,向与他人同居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损害赔偿不适用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在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才允许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该项主张。

另外,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仅仅要求无过错的一方在“与他人同居”问题上无过错,还要求在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方面,同样没有过错。夫妻双方均有违反婚姻义务或者家庭义务行为的,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无权请求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综合确定,并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除此之外,还可以关注的是,除去《民法典》之外,我国《刑法》也对配偶与他人同居做出了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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