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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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陈丹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3次举报
2025-08-26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存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房产归属一方进行约定,但却未对因房产出租产生的租金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形,在离婚时,双方对房屋租金的归属也各执己见,因此产生的诉讼也不在少数,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5日,金某与某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并进行证,主要内容为:1.俞某名下婚后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立xx号中灿苑×区×号楼2008号房屋(以下简称2008号房屋)处,上述房产作为俞某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不作为妻共同财产:2. 金某名下婚后取得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xxxxx号楼x402号房产(以下简称402号房屋)一处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拂林园xx号楼x单元903号房屋(以下简称903号房屋)上述房产作为金某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后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2008号房屋的租金。二人对分割 2008号房屋租金的起止时间产生歧义。金某要求分割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房屋产生的租金共计40万元,金某称因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2008号房屋的法定孳息,故应平均分割。俞某要求分割自2013年8月至2018年12月该房屋产生的租金共计68万元,因为租金是2008号房屋的法定尊息,应属于俞某的个人财产,所以要求全部归其所有。

另查,关于2008号房屋租赁情况,金某称2008号房屋在2013年至2014年没有出租,2014年至2015年确实出租了,但没有租赁合同,金某收到了13万元,但没法确认是谁支付的,是否是租金,贵州石化公司向俞某的银行卡上支付了2015年至2016年、2016年至2017年的租金,都是13万元12万元租金+1万元税费),银行卡是由金某实际控制,但租金也都用于双方日常的生活,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31日2008号房屋租给北京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金是154320.15元,2008号房屋的租金都已经作为生活开支花完了。俞某称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租金情况不清楚,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租给了贵州石化公司,租金是13万元,打到了金某的账户上,其没有租赁合同,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也是租给了贵州石化公司,租金也是13万元,打到了俞某的银行卡上,银行卡由金某实际控制,这两笔租金金某都转出到了自己的账户,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房屋出租给北京自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金是154320.15元。经查,2014年9月17日,贵州石化公司向金某账户转账13万元。

案件焦点

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与俞某均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金某与俞某虽约定2008号房屋归俞某所有,但并未就房屋租金

进行约定,并且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双方从2004年后即住在903号房屋,2008号房屋进行出租,因此2008号房屋租金应为金某和俞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金某称租金用于生活花销,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对金某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根据查明金某掌握租金的实际情况定金某应支付俞某部分租金27万元。金某要求俞某支付生活费和903 号房屋使用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俞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金某存在婚内出轨及家庭暴力的情况,本院对俞某要求10万元赔偿不予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俞某离婚:二、原告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俞某27万元;三、驳回原告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金某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认为

对于租金的夫妻财产归属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规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到实践案例的处理中,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房屋租金虽然在民法理论上被认定属于法定孳息,应归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但是租赁行为本身也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如一味将租金认定为属于房屋所有人一方所有,而将另一方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对于在租赁过程中也付出过劳务与贡献的另一方显然不公,但如果另一方对房屋没有贡献或没有进行租赁管理,而只是单纯地享受租金收益,那么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租金的归属进行裁量。


陈丹,中共党员,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负责人,执业9年来始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法律实务,执业以来办理婚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1711879818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16101201711879818 离婚、继承、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