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心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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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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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种类

作者:彭心辉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5次举报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学硕士研究生,英语专业8级,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涉外法律服务等。彭律师在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1110390683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专利、反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