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同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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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坠物事件中的责任承担

作者:刁同文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7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501次举报


 言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此次出台的《民法典》对物业管理相关内容做出创设性规定,对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有力回应,针对近年来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纠纷频频发生,在侵权责任编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以及公安等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的义务。《民法典》生效后,这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今后的服务中要更加规范,根据新的法律规定与服务合同的内容来厘清服务范围,规范服务行为,明确责任主体。

 

一、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实践中,法院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大量是基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损害后果没有第三人的介入,需要自己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例如楼内大堂湿滑,导致业主摔伤。

二是在第三人侵权介入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只是依据其过错程度,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且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例如业主家中发生入室盗窃。而且,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且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了法定和约定义务,即使业主有人身和财产损害,物业服务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身、财产损失责任分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抛掷物、坠落物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有着本质区别,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是建筑物、构筑物具有连接的相应物体,而抛掷物、坠落物和建筑本体没有任何关联、连接。

本条规定的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则是: (1)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2)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3)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4)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5)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安全保障必要措施依法承担责任;(6)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清责任人。

因此,发生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等需要确定侵权责任的,需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能够找到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规定,侵权责任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外,侵权责任人还要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二是,经公安部门调查取证,通过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的有关规定。

比如,在某小区从高层楼宇房间内扔下矿泉水瓶,砸伤楼下经过的行人,如能够确定是从哪个房间里抛掷的,则由这个房间使用人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确实不能证明是从哪一层、哪一个房间抛掷下来的,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比例给予补偿,换言之,所有可能构成加害的使用人,都要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三是无论是否找到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基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过错程度,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且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当发生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事件后,应当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及时将受损害人送医救治,并找到抛掷物、坠落物,将其交予公安机关进行证据留存。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最大限度配合公安机关找到侵权人,从而避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为避免因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事件的发生,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加装必要的监控、安保设施。增强对高层建筑的监控,应对公共区域(如消防通道)的窗户进行监控,同时在不侵犯业主隐私权的情况下,对业主专有的窗户进行监控增强安保措施包括对高层建筑易脱落部分及时检查、检修,防止其坠落。

2、向业主、小区进入人员、员工等人进行宣传,防患于未然。督促居民相互监督,必要时可每户投入宣传品。宣传着重强调:1、高空抛物的危害;2、高空抛物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3、提醒业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护,孩子抛物的侵权责任由家长承担。

3、定期开展检查、排查建筑物自身风险、隐患,明确建筑物各部位的管理责任人,建立相关台账随时备查;尤其注意对正在装修的业主家进行检查。

4、要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一方面,当出现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事件后,要积极配合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另一方面在高空作业时,注意加强安全防护,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防止物体坠落。

5、物业服务公司也可以采取投保物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辅助性地降低自身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所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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