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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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经律师辩护,成功取得被害人谅解

发布者:张小璐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557人看过


案情简介

被告人苏女士与被害人李某的丈夫袁某系情人关系,因长期情感纠纷对被害人李某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一天苏女士得知被害人患病住院,因袁某关心照顾其妻李某,苏女士欲报复被害人李某。同年5月19日,苏女士经过查询得知静脉快推或过量注射氯化钾注射液可能造成心脏骤停,便决定通过为被害人李某注射氯化钾注射液进行报复。当日12时许,苏女士医院踩点,后在医院附近分多个诊所诊所购买2支10毫升氯化钾注射液2支10毫升注射器白大褂医用口罩。当晚,苏女士携带事先准备的上述作案工具来到医院,在卫生间将氯化钾注射液抽入注射器后来到被害人李某病房,冒充医生在被害人李某的留置针内推入氯化钾注射液,因被害人李某疼痛难忍,苏女士又向被害人李某的输液管小壶内推入氯化钾注射液,后离开医院并丢弃注射器和剩余氯化钾注射液。被害人李某感觉疼痛呼叫护士,护士发现异常后及时停止输液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第二天,公安机关在苏女士居住的小区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血液中、查获的氯化钾注射液空瓶中、输液器残留液体中均检出钾离子。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起公诉。

作为苏女士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了解案情,并认真细致的对本案开展工作。

辩护思路

我们认为苏女士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另一方面我们也积极为苏女士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同意对苏女士从轻、减轻处罚。

通过查阅相关医学知识,苏女士得知,“氯化钾注射液使用时不能超过5克;如果用静脉快推5毫升以上就有可能造成心脏骤停;1000毫升的生理盐水或者葡萄糖液体中加15-20毫升氯化钾,输液时滴速不能超过30滴每分钟”。苏女士所携带的注射器内有7ml氯化钾注射液,在其对被害人进行静脉注射时,被害人表示疼痛,苏女士便动了恻隐之心,在注射了0.1ml后,立即停止了注射。后,又向被害人的输液器小壶内注射了2ml并调慢了液体的滴速。

此时,在被害人及同病房的其他病人没有怀疑其身份的情形下,在没有医务人员在场的情形下,苏女士完全可以将剩余的氯化钾注射液都加入小壶内,并且调快液体的滴速,整个过程只需要几秒钟的时间就可以完成,完成之后,苏女士可以快速离开现场。本案中,按照被害人的陈述,其是在苏女士离开后10分钟才使用呼叫器呼叫的护士。退一步讲,即便在加入了7ml氯化钾注射液后,被害人疼痛难忍,在苏女士转身离开病床后,立马用呼叫器呼叫护士,待护士前来询问、发现问题、报警、警察来到现场,这中间的时间也足够让苏女士离开现场,不至于被当场发觉或者被当场逮捕进而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事实上,我们注意到苏苏女士是在等待了几分钟后,乘坐电梯离开的,其离开相当从容。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即便苏女士7ml氯化钾全部加入到被害人的液体中或对其进行静脉推注,其也有充足的时间离开现场,因其有白大褂和口罩的伪装,在场人员都误以为其实医务人员,其至少不会被当场发现或抓获。因此,苏女士当时完全具备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但是由于她担心被害人会有生命危险,担心日后事情暴露受到法律的制裁,致使自已腹中的孩子失去母亲,遂停止了该行为,其主观意图也发生了转变,变成了“只是想让被害人疼一下”,以此来发泄心中的不满。

依据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苏女士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形下,其自愿放弃犯罪意图,不再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其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以及客观性,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犯罪中止的相关规定,故,苏女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案件结果

在原审以苏女士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决有期徒刑七年的情况下,积极与法官沟通辩护思路,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后,律师应当克服一切困难,积极同被害人进行沟通,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最大可能降低委托人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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