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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何认定? ——实发(实得)工资OR应发(应得)工资

作者:徐律师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2次举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期限自2019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因经济补偿金没有达成共识,刘某某遂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刘某某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该经济补偿金因按照应发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房地产公司辩称,刘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入职,于2022年8月9日离职,房地产公司按照基本工资2028元/月标准支付其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084元并无不当。刘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向审理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员工手册》、银行流水、原告工资表、原告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截图等证据。

 

二、裁判结果

经过江苏省某基层法院认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平均工资。判决原告应支付以实发工资为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一审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该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应得工资是指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扣款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而实得工资是指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除所得税、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实际该部分应该由劳动者获得的报酬。劳动者的纳税由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金缴纳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实践中也有一些案例是按照实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一般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如下:1、难以确定应发工资具体数额;2、劳动者主张的时候只是按照实发工资,一些税务缴纳证据材料未能提交给法院3、裁判者图省事,以实发计算更简单因为实发工资的金额是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明细来判断或者工资条等4、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偏差,没有注意到“应发”与“实发”的差异。

 

贴心小知识:经济补偿金如何扣税

经济补偿金扣税方式是经济补偿金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为标准,高于该数额的,按照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低于该数额的,不需要缴纳税款。


毕业于西南大学法学专业、商务英语专业,双学士学位本科,获得大学英语六级、中级会计师证书、注册税务师。曾就职于无锡某基层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220********5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